深圳立法力挺“见义勇为”
南都讯 力挺“见义勇为”,防止“恩将仇报”,《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提交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一审。南都记者获悉,征求意见时,该条例(草案)中的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原则等规定曾引发争议。
好心救人,或遇两类侵权官司
好心救人却被诬陷,很多人因此见死不救。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救助人可能遭遇两类法律责任:一是被救助人指责,其遇到的险情是救助人行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侵权责任;一是被救助人指责,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不当,加重被救助人伤害或造成救助不成功的后果,要求救助人承担救助不当的赔偿责任。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璞表示,我国目前缺少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当被救助人状告救助人时,很容易将救助人当做侵权人对待,混淆救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因此需要制定专门法规来保护救助行为。
“责任豁免”及“无过错推定”
2013年1月上旬,《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王璞说:“如果让救助人负有严格的无过错救助责任,将会增加救助人的顾虑,不敢积极主动施救。”因此,草案的核心条款就是针对救助人的保护措施。
如草案第五条参照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
而第六条则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用“责任豁免”原则,规定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指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时,绝大多数人能够注意到的义务。其具体标准可由司法机关结合具体个案实践予以掌握),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
一概无过错推定,合适吗?
有人认为,实践中,确实存在被救助人险情是救助人造成的情况,因此,一概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是否合适?
王璞表示,的确存在上述情况。但如一概适用有过错推定原则,既不利于鼓励人们施救,也不利于保护急需救援的被救助人的利益。因此,草案参照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推定救助人是侵权行为人。
让被救助人举证,公平吗?
有意见称,遇险时,被救助人往往难于保存和提供证据。因此,让被救助人举证,是否公平合理?
王璞表示,被救助人是受益人。如其认为救助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合情合理,也有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且救助行为也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或者推定过错责任的行为,不需要由救助人自证无过错。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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