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司机发生意外 赔偿责任谁承担
徐某有一辆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平时,他都是以该物流公司的名义定点为几家企业送货。前不久,徐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交警认定徐某承担次要责任。于是,徐某的妻子找到该物流公司,要求其进行工伤赔偿。但是物流公司认为徐某并非其公司员工,人身伤害应当由自己负责。双方协商不成,遂前往司法部门请求调解。鄞州区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徐某购买的车辆挂靠在该物流公司,并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因此徐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徐某的交通意外发生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徐某作为物流公司的司机,定点为几家企业送货,发生交通意外的地点也是其日常送货的必经之路,因而可以认为该地点为徐某的工作场所之一。
由此可见,徐某在送货途中发生的交通意外属于工伤,物流公司应当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解,物流公司同意按照工伤标准对徐某进行赔偿。
(董小芳 王琼硕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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