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救人致死亡 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狄某与妻子陈某在晒谷场干活,陈某被刮倒的电线杆压中。情急之下,狄某赶紧喊来正在附近的哥哥前来帮忙营救。
不料,营救过程中,狄某的哥哥不幸被雷电击中身亡。悲痛欲绝的嫂子遂要求狄某赔偿100万元。狄某无力支付,双方找到司法部门请求调解。
鄞州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狄某的哥哥为营救弟媳陈某不幸被雷电击中身亡,因而不存在侵权人,且双方当事人即狄某夫妇和狄某的哥哥对造成该损害均没有过错,可以视受益人狄某夫妇的经济情况,责令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不是要求其赔偿。
经鄞州区司法局东吴司法所调解,狄某夫妇分10年每年向其嫂子支付补偿款2万元,共计20万元。
(董小芳王琼硕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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