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 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部管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加强慈善组织之间分工协作,提升慈善资源使用效率,推动慈善事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有关要求,现就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慈善款物募用分离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社会捐赠总量稳步增长,慈善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行业布局初步形成,在帮扶困难群众、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慈善资源在行业内的分布还不均匀,许多具有服务专长但规模较小、知名度较低的慈善组织在获取善款方面遇到明显困难,一些知名度高、募款能力强、资金实力雄厚的慈善组织仍旧沿袭募用一体的运营模式,未能主动发挥支持、辐射、带动等龙头作用,个别慈善组织还出现了公益事业支出未达标的问题,降低了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率,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慈善款物募用分离是指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资助型组织)负责慈善资源的募集和管理,并以一定方式分配给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型组织)运作项目、开展活动,通过筹募与使用的适度分离和不同慈善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提升慈善款物使用效率的一种做法。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有利于优化慈善资源配置,缓解基层慈善组织、小微慈善组织等面临的资金难题;有利于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各自优势,形成合力,为帮扶对象提供更加专业、周到的服务;有利于在慈善组织之间形成良性上下游关系,优化行业布局,促进慈善事业改革和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支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着力推进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让慈善资源通过慈善组织之间的合理分工、有效协作惠及更多需要帮扶的城乡居民,推动慈善事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正确把握推进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分工协作。资助型组织侧重于募集款物,服务型组织侧重于开展服务,二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实现慈善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二)确保公正透明。资助型组织应通过公平、合规的方式,将所募集款物交由服务型组织用于实施慈善项目,并全程公开资源募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
(三)强化规范管理。民政部门应完善规章制度,引导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募用分离,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款物用于慈善目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灵活选择实施募用分离的不同方式
鼓励资助型组织和服务型组织通过以下方式实施募用分离:
(一)协议委托。资助型组织根据工作计划,通过协议方式,将某一慈善项目或活动委托给服务型组织执行,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采取协议委托方式时,资助型组织要定期跟踪和督查指导服务型组织实施项目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评估。服务型组织要严格按照资助型组织的要求实施项目,及时报告项目开展状况。
(二)公益招投标。资助型组织根据工作计划,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就某一慈善项目或活动公开征集、择优确定服务型组织作为执行方,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开展公益招投标工作时,资助型组织要通过招标公告明确时间进度、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和服务质量要求等内容,并可邀请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专家学者、慈善行业资深工作者等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服务型组织要按照招投标工作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
(三)联合劝募。公募基金会、慈善会等资助型组织通过吸纳服务型组织成为会员、依法为服务型组织设立专项基金或共同发起公开募捐等方式,帮助服务型组织募款。在联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双方要建立特别说明制度,向社会公众说明募款主体、募款目的、款物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式、拟提取的行政支出比例等核心信息。如采取网络募捐方式,还要主动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公募资格的文件。
(四)公益创投。资助型组织根据自身宗旨,通过创投的方式,拿出一定资金对服务型组织特别是初创阶段的服务型组织进行支持,帮助其实施自有慈善项目并加快成长,更好发挥社会作用。开展公益创投时,资助型组织要注重通过查验组织愿景、项目计划书、管理团队等情况,发掘和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服务型组织,并协商确定资金使用条款和关键绩效指标。资助型组织在提供资金的同时,还可配套相应的业务咨询、专业培训、资源链接等能力建设服务。服务型组织要重视对自有慈善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宣传推广,并积极向资助型组织推介。
四、加强对慈善款物募用分离的支持和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下列措施大力支持慈善组织实施募用分离,并有效加强相应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跟踪指导。加强对慈善组织实施募用分离活动的跟踪指导,强化专业性,及时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总结和推广慈善组织成功实施募用分离的经验。制订和颁布专用于募用分离的合作协议示范文本,以及慈善组织实施公益招投标和公益创投的标准化流程指引。民政部和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分别确定一个试点,加强指导,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健全表彰激励政策。在开展慈善奖、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表彰活动时,将实施募用分离情况列为评审内容,对积极主动实施募用分离且资金多、反响好、可持续的资助型组织,以及承接服务工作扎实、绩效突出的服务型组织给予表彰,并大力宣传。逐步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引入对募用分离效果的评价,发挥导向作用。探索将实施募用分离情况作为慈善组织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相关优惠的参考条件。
(三)支持组建联合型组织。鼓励慈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以地域范围或服务领域为基础建立联合型组织,发挥联合会员、整合资源和协调行动等作用。支持联合型组织根据会员结构特点对相关慈善活动进行通盘筹划,精心设计筹款项目,组织和协助会员开展联合劝募活动,并指导将所募款物按约定分配给会员使用。依托联合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慈善事业公开透明。
(四)积极引进外部力量。引导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智库从事慈善服务规划设计、筹款技术方法、慈善项目评估等方面的研究,为实施募用分离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定期开展对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引导和帮助其树立行业分工协作理念,掌握募用分离技术和方法。
(五)监督做好信息公开。监督慈善组织履行好相关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与募用分离相关的工作信息,特别是资源募集和分配、项目运行情况等。信息公开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募用分离工作目的和效果的公益性,防止出现附加利益回报条件等行为,严禁慈善组织之间利用募用分离开展有损公共利益的交易。完善公众举报机制和舆论监督机制,保障募用分离工作在阳光下健康有序开展。
民政部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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