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要享受晚年幸福生活 除了健康也应重视他们的合法权益
宁波公益网讯:昨天是九九重阳节,也是传统意义上的敬老节,除了关心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重视。为此,记者特意走进余姚市公证处,请公证员就他们提供的老年家事法律服务,谈谈老年人关心的问题。记者陶倪
【失能老人养老】
老父亲突然中风,名下存款提取成难题
10月25日,余姚市公证处接待了一名前来咨询的市民陈先生。他告诉工作人员,自己的父亲已经70多岁了,去年11月,本来身体尚可的父亲突然中风,之后就一直卧病在床,现在已经完全丧失了表达能力,连手都不会动了。
“母亲早两年就去世了,陈先生还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妹妹,但都在外地工作。”公证员向记者介绍了陈先生的大致情况。
然而,陈先生父亲长期的治疗费用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好在老人留下不少积蓄,就放在其本人名下的几张银行存折里。但让陈先生感到棘手的是,以父亲现在的身体状况,他既不能亲自去银行取钱,也无法告知自己存折密码。于是,一筹莫展的陈先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前往公证处,希望公证员为自己出谋划策。
法律手续较繁琐,不如把预防工作做在先
“像陈先生这样的情况,我们之前遇到过不少,一般都是平常身体还不错的独身老人突发疾病导致意识不清,由于之前完全没有预料到,财产信息只有其本人知晓,子女们就很容易陷入这样的难题。”余姚公证处主任翁洪飚表示,本月起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法律上说,陈先生须先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严格的司法鉴定程序认定其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兄弟姐妹协商且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确认自己为父亲的监护人,再以此名义向银行取款。”翁洪飚说,不过这样的事后补救很麻烦,法律手续比较繁琐,所以不如把预防工作做在先。
“意定监护”可保障失能老人合法权益
翁洪飚告诉记者,法律上有“意定监护”的概念。《民法总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翁洪飚说:“这样的事先约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能让意定监护人肩负起相应的赡养责任,按照老人的意愿处理一系列有关‘生养死葬’的事宜,充分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翁洪飚还表示,当前社会正朝老龄化方向发展,在高龄的老年人群中,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失独和空巢老人,他们的人身需要被照顾,财产权利也需要被保护。就愈来愈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养老问题来说,“意定监护”的价值意义深远。
【安度“夕阳红”】
怕财产分割起纠纷,老年伴侣同居不结婚
说起“夕阳红”,人们总会联想到老年人的婚恋问题。现如今,老年伴侣同居不结婚的现象日益突出,由此引发的法律咨询不在少数。公证员告诉金报记者,上星期就有一对七旬老人来到窗口,后来才知道他们并不是夫妻,而是一对“同居密友”。
“老先生和老太太感情很好,两人住在老先生名下的房子里,之所以一直没领结婚证,就是考虑到子女,怕财产分割引起家庭纠纷。”公证员说,“老先生想问我们,有没有什么两全其美的办法,既能够让他们登记结婚,又避免日后不必要的争执。”
明白了二老的来意后,公证员提出了婚前财产协议和遗嘱相结合的解决方案。最后,公证员的答复让这对“准新人”满意而归。
建议订立书面协议,约定争议事项
对此,翁洪飚表示,从他们接触的案例来看,老年伴侣同居而不结婚,多数是权衡利弊下作出的无奈妥协,“一方面,自己没了原配,子女又各自成家,为了晚年生活不至于太孤独,想再找个老伴,互相有个照应;另一方面,考虑到再婚配偶与自己子女间极易发生经济矛盾,加上自身对法律知识也不清楚,无奈之下只好作出这样的选择。”
翁洪飚建议,无论是结婚还是非婚同居,老年伴侣双方都最好订立书面协议,对二人原有财产的归属,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收入的支配、费用的分担,以及去世后安葬、遗产继承等问题一一予以明确。“当然,我们也希望子女能多为父母考虑,支持他们追求幸福的婚姻生活。”翁洪飚说。
来源:现代金报
原标题:老人该如何享受晚年幸福生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