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13投保人购买保险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必不可少
2008年1月,投保人王某为妻子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2010年3月,李某因病住院治疗,并进行肝切除手术,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某在2006年曾因肝炎(大三阳)住院治疗,而王某在投保时的健康告知栏—被保险人“是否有肝炎、乙肝病毒携带”的内容中,告知为“否”。因王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提醒: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广大市民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注意阅读投保单、保险条款等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询问了解的事项如实告知,尤其不能对已有疾病(或身体异常状况)等信息予以隐瞒,否则一旦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根据《保险法》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或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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