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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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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9 15: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团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下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条例》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紧密结合我区志愿工作发展实际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分八章共三十七条,主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对志愿者组织的职责、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志愿服务的支持与保障和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尽、具体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国梁说,它的制定施行,标志着新疆志愿服务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标志着新疆志愿服务事业迈向规范化建设时期。
  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团委党组书记、自治区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副组长隋霞用三个“有利于”精辟概括了《条例》的重大意义:有利于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有利于整合志愿服务资源,提高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理念的认知水平,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志愿服务工作获取稳定支持,保证其健康、持久的发展。是全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条例》的后续执行及具体配套法规和政策也已在工作日程表中,接下来会就《条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如教育、人事、税收部门等衔接和落实具体的执行办法做出规定。另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12个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制定了志愿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解读《条例》
  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团委副书记、自治区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新疆志愿者协会理事长朱钢为我们解读了该《条例》的看点。
  志愿服务经费:政府支持一部分
  志愿服务是一项社会各方面都需要支持和参与的公益事业。志愿者参与的服务是自愿无偿的,不能通过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利润,也不能通过内部机制解决志愿者组织的活动经费。志愿者参与教育培训、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经费,尤其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或意外事件造成志愿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后,志愿者组织如果无适当经费将无法保障志愿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因此,《条例》对志愿服务经费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条例》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事业提供资金支持。”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自治区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并对基金的用途进行了规范。三、《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志愿服务事业进行各种形式的捐赠”,并依法享受优惠,鼓励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以保证志愿者组织获取一定的活动经费。
  志愿者就业: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优秀志愿者。”这为志愿者就业提供了一定保障。目前,志愿者的主体是大学生志愿者,在我区开展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的,每年分配给我区近千名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县乡基层从事1-2年八个方面的志愿服务。另外,在地方汉语支教、新农村建设志愿活动、保护母亲河等诸多志愿服务活动中,大学生及广大青年志愿者都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的就业问题已成为长期实施志愿服务的瓶颈。因此,《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志愿者的就业问题,有利于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人加入到志愿服务队伍之中,进一步推动我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从事风险工作:组织者办理保险
  志愿服务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失,以及可能给他人(包括接受服务对象及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因此,《条例》第十条从对志愿者从事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以及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等六个方面规定了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条例》在多个条款中,通过告知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对志愿者进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志愿者有权获得从事服务工作所需的条件和安全保障权利等方面作出了增强防范意识的保护性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建立起志愿服务保障机制,加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服务对象采取措施保护志愿者正当权益免受各种风险威胁的意识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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