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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 去年我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首破1万件 居全省第一 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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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14: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场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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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公益网讯: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我市法律援助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通知辩护案件由原来的审判一个阶段扩大到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数量也因此大幅增加。今年上半年,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3倍多。
  案例1
  周老太家住镇海,已年过八旬,但晚年不幸丧子,后又丈夫去世。2008年,周老太住的老宅被拆迁了。周老太听闻前儿媳朱女士已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拿了拆迁补偿款,便找到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讨个说法。
  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老人的援助申请,并指派宁波市兴港法律服务所的蔡丽丽对老人进行法律援助。
  蔡丽丽调查取证后获悉,上世纪90年代,朱女士丧偶后带着孩子再婚。2004年,朱女士申请将前夫(周老太儿子)名下平屋改建楼房,把周老太老宅面积并入一户。合户后,朱女士未经周老太同意,把原登记在前夫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至自己名下,此举侵犯了周老太对丈夫、儿子房屋遗产的继承权。
  2008年,朱女士跟拆迁办签订《房屋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3套拆迁安置房及69万余元经济补偿金都归朱女士名下。2008年年底,周老太和朱女士原居住房屋被拆除。
  蔡丽丽在多方取证获取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将朱女士、其夫张先生、子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依法分割拆迁利益。庭审现场,朱女士称3套安置房还未安置到位,无法分割。
  蔡丽丽提出“已领取什么就先分割什么”的解决方案,虽然安置房未到位,但总有一部分补偿款已发放或将定期发放到朱女士手上,可通过先分割这部分款项来解决老人的燃眉之急;至于剩下的分配问题等房产安置到位后再协商。
  最后,周老太和朱女士达成调解协议:周老太可获得一套安置房,另享部分安置补偿金。周老太对此表示满意。
  点评:本案中,老人原本自有房屋,与子女合户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他人名下,遇拆迁,拆迁办与他人订立拆迁协议,短期内安置房无法安置到位,补偿款又被他人领取。
  老人面临老、病、贫晚景,在等待安置房期间生活缺乏保障,又因他人不愿分割拆迁利益致使合法权益受损。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提出“已领取什么就先分割什么”的维权思路,以分步走的方式达到了维权与保障兼顾的效果。
  为老人析产保障拆迁利益
  案例2
  今年1月28日,魏女士来到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2011年年初,魏女士丈夫去世,家里陷入困境。当时只有14岁的儿子小龙提出外出打工,减轻家里负担。2011年9月,小龙进了一家玩具公司从事冲压棉花的工作。12月28日,小龙在工作中被冲床压伤左1~5指,诊断为1~5指毁损伤。在长达一年多的治疗中,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7000元医疗费。
  魏女士表示自己实在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及假肢费用,希望能得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拿到相应的赔偿款给儿子继续治病。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后,对其进行法律援助。了解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后,承办律师向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就赔偿事项进行仲裁。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的仲裁请求内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承办律师随即向北仑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为了更好地保障小龙能尽快拿到赔偿款,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请求法院保全位于被申请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及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
  因小龙一直在治疗中,尚未确定相应的伤残级别,故而承办律师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小龙的伤势进行司法鉴定。
  今年4月2日,双方在北仑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由公司在4月10前一次性支付给小龙各项补偿款18万元。
  点评:本案中,小龙进入劳动单位时14周岁,单位却予以雇佣,本身是违法行为。由于年龄的特殊性,童工并不能和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童工受伤也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单位拒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童)工或死亡职(童)工的近亲属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为童工快速追讨受伤赔偿款
  案例3
  去年6月2日,江西籍来甬务工者胡先生经朋友程先生介绍,到程先生工作的工地做泥工。6月16日,胡先生骑电动车去上班,途经鄞县大道附近,与一辆重型货车碰撞。深受重伤的胡先生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交警部门勘查现场、事故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
  经司法鉴定,胡先生被评定为五级伤残。今年4月19日,经法院调解,胡先生获得交通事故赔偿。
  获得赔偿后,胡先生想申请工伤补偿,但他工作的建筑公司不承认胡先生是公司员工,不享受工伤待遇。
  5月6日,胡先生到北仑区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因胡先生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设在仲裁院的法律援助联系点引导其进入法律援助程序。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杨安成对其进行援助。
  胡先生到工地工作时间不长,也未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他是公司员工呢?
  杨安成了解到,程先生是工地泥工班班长,有一份工资结账单。但程先生已回老家,身份无法核实。工地上倒有两位工友愿意为胡先生作证,但这两位工友与公司也没有劳动合同,他们的证言被采信的可能性很小。胡先生手上也没有工资单、考情记录、社保证明等书面证据,证明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杨安成只好向工商部门查阅复制了工地基本情况和其他档案材料。杨安成终于在北仑区建设工程管理处查找到一份《宁波市建筑业务工人员信息系统表》,考勤记录显示胡先生在该工地上工作。
  6月5日,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此案,裁决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建筑工地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人在工地施工,如果建筑公司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劳动关系取证困难,工人维权将是一个复杂和漫长的过程。
  从信息系统中找到劳动关系证据
  ■新闻链接
  法律援助中心
  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目前,我市11个县(市)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已全部实现临街落地。总办公面积达3520平方米,工作人员102名。各中心不仅依托基层司法所建起150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还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信访、高校、监狱劳教所等建起法律援助工作站305个。基本形成了“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半小时法律援助圈。
  去年,我市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295件,首次突破1万件跃居全省第一,同比增长39.6%;全市受援11651人,同比增长42.2%;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利益1.1亿元,同比增长36%;接待咨询52639次,同比增长8.3%。
  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
  另外,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的种植、养殖业损害和人身损害等涉农案件,以及因雇佣关系、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也可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知案件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去年,我市新增的法律援助范围:
  (一)因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二)因工伤赔偿、拖欠劳动报酬,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
  (三)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特别劳动保护的;
  (四)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五)因物件致人损害,请求赔偿的;
  (六)因医疗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食用有毒食品、伪劣药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八)持有下列证件或证明材料的老年人、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范围限制: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5.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法律援助热线:12348公益法律咨询
  宁波普法网:www.nbpf.gov.cn
  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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