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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 城镇失独家庭补助升至每人每月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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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7 18: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帮扶力度。26日,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司长王海东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据新华社12月26日电

  八成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担心养老

  问:什么是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答: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问:目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还面临哪些困难?

  答:根据2012年对15个省(区、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抽样调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仍然面临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等方面的困难。比如,有80%的调查对象担心养老问题。

  问:什么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答: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全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城镇失独家庭补助升至340元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加大经济扶助力度。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是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各地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可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将其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四是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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