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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 对于低保、住房、医疗、教育等9类社会救助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新办法元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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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1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波公益网讯:日前,宁波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作出新的具体规定和规范。《认定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认定条件作了适当放宽

  《认定办法》明确,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贫困残疾人救助等社会救助,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与浙江省认定办法相比,我市新增了贫困残疾人救助认定。

  在适用对象上,除适用社会救助申请外,也适用于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的复核复查。

  为使社会救助政策能够更多地覆盖和惠及困难群众,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原则和上级精神的前提下,《认定办法》对部分社会救助家庭认定条件作了适当放宽。

  如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中,在原规定“长寿高龄津贴”的基础上,增加老年人基础养老金;原规定“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由单位依法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在对赡(抚、扶)养费计算方面,规定可按赡(抚、扶)养人的家庭收入扣减其家庭成员人均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2倍后推算(原规定为扣减1.5倍),同时明确,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赡(抚、扶)养费推算办法,但扣减数不得低于人均低保标准的2倍;新增了纳入当地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的赡(抚、扶)养人按无赡(抚、扶)养能力推定的规定。

  申请低保家庭人均最多可拥有货币财产37152元

  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要求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没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外,还规定,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低保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2个月。申请低保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要求从原来的人均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8倍,调整到人均低于当地同期4年低保标准之和等。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按宁波市城区即将执行的最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774元计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均最多可拥有货币财产37152元。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滕华 通讯员 邓天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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