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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地方性法律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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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1 09: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留守儿童关注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关爱保护力度,着力解决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各尽其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2017年,全市建成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和工作网络。到2020年,全市留守儿童保护关爱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数量明显减少,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形成。

  二、加快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外出务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社区)、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留守儿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乡镇(街道)要建立翔实完备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指导留守儿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提供支持。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村(社区)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留守儿童与其父母联系提供各种便利。区县(市)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同构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牵头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对符合条件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园)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会同公安部门指导和协助学校、幼儿园加强安全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留守儿童的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和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结对帮扶制度,发动教职工与留守儿童结对,完善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工沟通反馈机制,为留守儿童与其父母情感联系等提供服务;建立寒暑假等假期走访制度;重点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按适当比例配备生活及心理辅导老师。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行为,严厉打击拐卖留守儿童和组织、胁迫、诱骗留守儿童乞讨,以及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性侵害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财政部门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强化资金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社区)“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服务设施建设。司法部门要加强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建设,为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服务。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童工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注重发挥群团优势。各级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团员青年、大学生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依托“妇女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广泛招募“爱心父母”志愿者队伍,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会同教育等部门办好村(社区)家长学校,加强对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做好残疾留守儿童康复工作。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优势,开展思想引导、文化辅导、心理疏导、行为指导和困难帮扶等关爱保护活动。

  (五)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农村文化礼堂、“春泥计划”实践点开办爱心课堂,为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指导等服务,协助解决留守儿童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问题。聘请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志愿者和公益爱心人士担任留守儿童辅导员、管理员,定期为留守儿童举办革命传统、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及安全和法律教育讲座。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组建一对一关爱家庭互助队伍,关心照料留守儿童,坚决防止留守儿童生病、辍学无人过问、无人照看和无人服务等情况发生。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参与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引导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并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三、全面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各区县(市)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及时、动态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建立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和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实时报告、动态监测。学校、幼儿园、村(社区)、救助管理机构等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和意外伤害及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指挥中心、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热线、救助电话等各类渠道,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公民、社会组织等积极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对监护人失踪、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应要求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社区)、救助管理或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及时查找通知留守儿童父母,或重新确定监护人。对失踪的留守儿童,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对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对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同时,公安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各级公安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社区)、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学校及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街道)要会同区县(市)民政、公安部门在村(社区)、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等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五)建立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留守儿童的法治和安全教育,及时发布安全提示预警,增强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和自救自护意识。净化留守儿童成长环境,依法加强对网吧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四、全面落实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

  (一)落实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各区县(市)要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制度,解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要加强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掌握本区域内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并登记建册,做好信息定期排查、即时报送等工作;负责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为本区域内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服务;对留守儿童遭遇突发变故时给予及时帮扶,并第一时间向当地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实现留守儿童信息在家庭、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及民政部门之间的有效传送。

  (二)落实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各区县(市)要积极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深化完善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将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留守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全面推进“添翼计划”、“明天计划”拓展工作,将贫困家庭中留守残疾儿童纳入康复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三)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各区县(市)教育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学校依托电子学籍系统,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学校要及时排查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提醒其监护人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学校要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同时及时书面报告区县(市)教育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服务工作。

  (四)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落实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健全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为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返乡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推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致富。

  (五)健全留守儿童信息库。留守儿童信息库建设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同级教育、公安部门协助配合。乡镇(街道)要开展留守儿童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每季度,由当地公安、教育部门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留守儿童花名册,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查和信息核对,重点排查核对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无人抚养、残疾等留守儿童信息,及时将留守儿童更新信息汇总至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当地公安和教育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五、强化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区县(市)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妇儿工委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二)加强能力保障。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关职能,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加强督查问责。各区县(市)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建立工作促进和约束机制,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和假落实、问题严重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市)、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关爱保护政策等宣传力度,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履行监护主体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倡导邻里互助,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各区县(市)、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本意见所称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履行监护责任,被留在本市辖区内户籍地、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意见自2017年5月12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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