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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规扩展] 基金会投资管理的20个提醒,推荐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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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18: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提出慈善组织、基金会进行投资应符合“合法”、“安全”和“有效”三项原则要求。

  如何深刻理解、把握和实践上述原则,在积极开展相关业务的同时又不失审慎和稳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助力基金会更好地实现其社会使命和目标,对基金会有重要意义。

  为此,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联合开展了相关研究,并得到了公益金融汇中热心公益的金融行业专家们的大力支持,在研究过程中也征求了部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相关管理人员的意见。现将《基金会投资管理的若干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发布,供基金会参考,希望能为基金会投资领域进一步的健康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原则共有20条,涉及定位和释义、管理和监督、风险防范和管理责任等方面。核心信息是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和承担的风险要与其风险识别和管控的能力相匹配。要做好基金会投资的顶层设计,明确治理架构,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安排和内控制度以防控风险,审慎开展相关业务。通篇内容较为原则,基金会可以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风险特点参考适用本原则的内容,制定出符合自身的内部规范性文件。

  总之,“积极”和“审慎”贯穿原则始终,二者相辅相成,不能偏废一方。基金会如能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身风险防控的能力,实现投资的稳健收益,将有利于我国基金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定位、释义和原则:原则1和2

  管理和监督:原则3到原则10

  风险防范:原则11到原则18

  管理责任:原则19和20

  定位、释义和原则

  原则1.基金会可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对可投资资产进行运作,努力实现投资的合理、稳健增值。(明确定位、释义和原则)

  基金会:本文所述原则上适用于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机构可进行参考。

  合法: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应依法合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门有关慈善组织投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投资及反洗钱等规定。(合法)

  安全:基金会应有效识别和管理投资中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应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有效:基金会在合法、安全前提下,制定适当的风险偏好,努力实现投资运作的合理、稳健收益,有助于更好实现其社会目标和使命。应避免进行高风险的投机交易。

  可投资的资产:为公募基金会的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对于捐赠人对所捐赠财产在投资运作方面有特别约定的,基金会应遵守其约定。

  原则2.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应符合基金会的使命和宗旨。在实现财务回报的同时,应考虑其投资行为的社会环境影响。在符合合法、安全和有效原则的基础上,可积极考虑进行社会责任投资(Responsibleinvestment)和影响力投资(Impactinvestment)。(投资的社会责任)

  管理和监督

  原则3.基金会理事会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在投资管理方面,理事会的主要职能包括:(一)确定机构的风险偏好,并据此制定和通过年度投资策略、目标和实施方案;(二)审核批准投资管理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三)根据需要批准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并监督其运行;(四)根据需要选择并委托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进行投资运作,制定相关准入制度,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基金会理事会,可以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或首席投资官,具体承担上述职能。(明确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的最终职责)

  原则4.会投资具体咨询的职能。投资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应主要由金融、法律等领域的具有专业背景、热心公益事业人士组成,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及其他相关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以及对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确定和绩效评价提供意见。投资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在工作中应遵循关联关系回避原则,避免利益冲突。(投资咨询委员会)

  原则5.基金会应配备具备良好道德操守以及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包括财务管理、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制定投资计划和执行投资方案,核实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资质情况,审阅相关合同,对投资资产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报告。(专门人员保障)

  原则6.基金会监事会(监事)应将基金会投资行为纳入监督的范围。(监督机制保障)

  原则7.基金会应将其投资行为(含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及历史交易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约束机制保障)

  原则8.基金会可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投资管理机构应为在境内注册,经国务院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外,基金会还应考量该机构的从事相关业务的经验和水平、公司治理、财务状况、信誉情况,以及近期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风险因素。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的,对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应充分发挥投资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投资管理机构的准入要求)

  原则9.基金会可通过合同约束和主动行动对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尽可能实时掌握所投资资产的市值情况,要求投资管理机构及时报告投资的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情况。同时,也应及时关注投资管理机构是否发生严重违规、涉及重大处罚或诉讼、严重亏损,可能被撤销或破产等市场负面信息,如有必要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投资安全。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再将基金会的投资资产进行转委托。(对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

  原则10.基金会理事会应对“重大投资”设定标准流程和制定决策和监督流程。“重大投资”的标准建议从风险等级、期限、投资金额或投资金额与净资产的比例等方面进行考量。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重大投资方案的决策)

  风险防范

  原则11.基金会可选择有资质的托管机构对投资资金进行托管,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安全保障和对投资审慎稳妥运作的监督。(引入托管机构加强风险管控)

  原则12.基金会资产的投资应根据其风险防控能力,按自身确定的风险偏好,对所投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投资运作的情况,理事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防控能力,适时根据程序对投资不同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承担风险和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原则)

  (低风险高流动性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协议存款、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中短期国债,中短期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等。流动性较好的资产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限定为AAA级的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以及金融债等有价证券等。高风险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期货和金融衍生品、评级较差的信用产品等。一般来说,建议不具备较丰富投资经验和较强风险管控能力的基金会主要投资于低风险资产,审慎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产品;不采用加杠杆等高风险投资方式;不建议投资结构过于复杂的产品;投资建议采取穿透原则,了解最终资产的投向;不得投资国家限制性行业或机构发行的产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投向支持国家实体经济、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产。)

  原则13.投资于一个产品或与一家企业集团相关的资产与投资资产总值的比例应维持在合理范围,原则上不超过20%(低风险高流动性产品除外)。委托单个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资产与年度委托资产总值的比例应维持在合理范围。(集中度风险管理)

  原则14.基金会进行投资,应考虑流动性风险,了解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情况,以满足基金会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流动性风险)

  原则15.基金会应充分考虑到利率和汇率变化而给资产带来的潜在损失,及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利率汇率风险)

  原则16.基金会应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基金会法律部门对此应出具专业意见。(法律风险)

  原则17.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管理机构与托管机构中兼职,个人不得直接或透过他人及任何方式间接收取投资管理机构任何形式的报酬。直接负责基金会投资业务的员工或其近亲属如与投资机构发生业务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道德风险)

  原则18.基金会可以按投资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未来投资可能发生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时可不再提取。(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管理责任

  原则19.基金会应建立问责机制,对有关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给投资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予以追责。(问责机制)

  原则20.基金会投资出现预期外的重大风险或损失后,经过尽职评议,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负责人和操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应免除其责任。(尽职免责)

  对于本文所列的20条投资管理原则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发邮件至cprilaw@bnu1.org,期待与您共同探讨交流。

  来源:CFF2008作者:慈善法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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