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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烹饪协会认为外资餐饮碰知情权底线律师称NGO可征原告共同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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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0: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底,媒体报道了“味千拉面骨汤门”事件。在公众和媒体步步紧逼下,味千拉面在官网上对“骨汤门”作出公开回应,在承认味千拉面所使用的白汤确系由味千汤料浓缩液还原而成的同时,味千拉面也承认味千汤的钙含量有误系计算方式错误而致。而在此之前,味千一直宣称:这碗骨汤的钙含量相当于5杯牛奶。
『骨汤』拉面与调制豆浆仍在继续销售
    7月30日,在味千拉面官方网站提供“营养成分测定报告”的测定单位——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发表声明称:“味千拉面官网所贴出的‘营养成分测定报告’,其样品是‘骨泥浓缩汤料’,并非味千拉面的面汤。”并且,该检测报告为5年前完成,同时不能证明味千拉面目前正在使用同样一种浓缩汤料,更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面汤具有与报告中浓缩汤料样品同样的营养价值。
    该院院长助理程永强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院从未与味千拉面企业方进行任何合作、协作,也无任何其他关联。而这份测定报告是由中国烹饪协会当时为名为‘促进中餐营养规范化’的某个项目而进行测定的。“由于时间较久,细节内容已经记不清楚。”
    就在味千拉面“骨汤门”还未有结论之际,肯德基、永和大王、真功夫三家企业又被爆出“豆浆门”事件。据媒体报道,三家企业的门店在售豆浆均为豆浆粉调制豆浆。《公益时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现磨”豆浆实为豆浆粉调制经媒体报道后,上述企业的部分门店销售人员仍在表示,所售豆浆均为现磨。不仅三家企业如此,之前报道的骨汤门事件主角“味千拉面”仍在继续销售“浓缩液”还原拉面。
    8月2日,上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表示,“骨汤门”中猪骨汤精属于复合调味料,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及配料表进行了检查,暂未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或许这就是“骨汤”拉面和“豆浆”仍在销售的理由。
    但上海市质监局新闻宣传中心综合办主任赵阳表示,味千拉面曾因在其生产销售的面制品中添加“山梨糖醇(液)”,于2010年5月被处以78.66万元的罚款。同时,赵阳也向《公益时报》表示,“虽然会对市场的产品进行定期检查,但这个定期是没有准确要求的。”
    另外,上海市工商局、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近日均已明确表示,已介入对味千拉面涉及虚假宣传的调查,目前正在搜集资料。
中国烹饪协会:忽视消费者知情权,触碰行业底线
    中国烹饪协会秘书长冯恩援对媒体表示,味千一再忽视消费者知情权,触碰了行业的底线。“消费者要有知情权,企业应该如实向消费者报告他们需要知道的和必须知道的事情,这是行业底线。《公益时报》记者随后联系了中国烹饪协会,中国烹饪协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味千拉面”的相关问题均由该协会新闻发言人统一解答。在询问具体联系方式时,该负责人则表示发言人已出差,不方便提供电话号码。《公益时报》在走访北京市区的味千拉面、肯德基、永和豆浆等门店时,仍能发现消费者络绎不绝,其中不乏品牌忠诚度极高的消费者。当记者询问是否会因为商家虚假宣传而提出索赔时,正在味千拉面消费的赵女士表示,“没有这个必要吧。不值得也不至于。”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向《公益时报》表示,其实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向存在虚假宣传的商家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保法》的内容,消费者享有商家所售商品的知情权。”
    通过某些组织开展“公益诉讼”也是可以的,但需要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受到侵犯的消费者,而不是某个机构。王振宇说:“NGO可以提出‘原告征集’,并联合所有受到侵害消费者共同提起诉讼,这样产生的处罚和赔偿数额比较巨大,对商家的行为将是一个重要的打击。”但同时,王振宇也表示,不要将公益诉讼看做简单的抗议和行为艺术问题,任何法律问题都要严谨。公益诉讼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但更要讲求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律师认为,对餐饮服务企业来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的违法成本太低,威慑力远远不够,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要维护消费者权益,就应在立法上对商业欺诈零容忍,对无良商家加大惩罚力度。
■专家观点
林钧跃
可将企业社会责任体系,逐步通过行业和企业推广
    味千拉面“骨汤门”
    涉及企业诚信问题,解
    决问题应从企业信用制
    度方面入手。制度分“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制度的外在制度是由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支撑的。社会信用体系正在建立一种新的市场规范,包括法律保障、证信服务和政府信用监管。
    企业内在的信用制度又可分为两类,一是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它能对来自客户和市场的信用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转移。二是企业守信制度,它要求企业对客户、供应商、员工和政府都诚实守信。
    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孰轻孰重?这个要看市场秩序和管理环境。当企业把不诚信当做潜规则,企业不诚信形象不停曝光时,外部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社会责任指南标准 (ISO26000),中国作为会员国有义务也有必要贯彻这个标准的推广和执行。同时,我国也可以将与ISO26000相似度极高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逐步通过行业和企业逐步推广,不仅对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也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治本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处方。
    (林钧跃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
钟宏武
遵守道德和法律同样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重要内容
    对于味千拉面事件
    中企业所体现的企业诚
    信问题,其实只是企业
    社会责任评价方面一
    个基本层次的问题。准确的说,这是一个企业的伦理道德问题。企业的本质是逐利,但不代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是矛盾的。企业遵守道德和法律同样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重要的内容。
    另外,行业协会也要承担社会责任。“行业协会原则意义应被称为NGO,但我国大部分行业协会都具有官办背景,或是脱胎于政府机构。很大程度上来说,这些行业协会做不到真正的独立,因其本身还是弱势群体。一方面财政方面需要接济,一方面政策制定和监管又缺少话语权。像中钢协,在之前‘矿石协议’事件中,就有很多企业根本不听他的指挥。还有很多协会,自身生存都存在问题,他们还需要企业去供养,怎么能体现出独立权?又何谈公民社会”?
    原则上,行业协会的确应该呈现出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并承担着一定公众知情权的责任。但现实中,行业协会是否能真正体现?如何体现?还有着明显的差距。
    (钟宏武 中国社科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
■ 本报实习记者 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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