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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结婚未成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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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4 14: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解答
  案例:

  2009年11月,方某(男)与金某(女)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准备结婚。2010年底方某为讨金某欢心,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赠于金某,供金某婚后使用。此后,方某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但金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决定分手。因双方对该车辆的处理意见不一,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所赠车辆归自己所有。接到诉状后,方某辩称赠与车辆是基于双方会登记结婚。现在双方不可能再结婚,那么赠与协议未生效。

  

  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慧:

  其实,此种情况在生活中尤其是年轻人的婚恋过程中会经常出现。像前不久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的《非诚勿扰》男嘉宾鄂某状告女嘉宾孙某悔婚拒还宝马一案就是个典型的例子。两名当事人在参加《非诚勿扰》时相识相恋,男方向女方赠送了宝马车、高清电视等贵重礼物,不料女方突然悔婚,并拒绝返还被赠予的物件,男方一怒之下将女方告上法庭。证据证明宝马车车款是从鄂某的银行账户划出,并有二人的婚约证据。鄂某赠予的宝马车登记在孙某名下是基于结婚目的,现其拒绝结婚理应返还。孙某承认了与鄂某确曾恋爱,宝马车是鄂某出资购买,但否认两人有婚约,并称宝马车等只是一般恋人交往时的正常赠予。

  那么,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结婚未成能否要求返还呢?

  首先,如果有证据证明赠与的财产是用于结婚的,而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赠与方就可以主张这些赠与财产的返还。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现实生活中,这些证据的形成、收集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往往会受到情感、面子问题、传统观念的束缚影响而不能制作、保留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该按照约定旅行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男女双方在准备结婚时所做出的赠与财物等行为一般来讲都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是基于双方能够共同组建家庭,如果双方分手,未能结婚,那么条件无法成就。因此,该协议中虽未明确是为结婚而赠与,但是协议上有供婚后使用的表述,可以认定方某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附条件的赠与。

  因此,方某将车辆与金某,是建立在双方登记结婚的条件上的,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由于金某不同意结婚,该赠与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也就未生效,故金某主张车辆归其所有,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金晓东 唐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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