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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规章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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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8 11: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流程,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特制定《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地方性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各地要认真对照《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切实做好项目指导,严格把好初审质量。要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有地方财政资金、福彩资金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实施中管理规范、执行有序、效果显著的项目。各地初审通过的项目要全部录入项目填报系统汇总并进行分类排序,于2013年1月20日前统一报送到项目办公室。在项目立项后,各地要注意督促立项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相关纸质材料,及时召开立项单位项目工作会议,指导其尽快转入项目实施。


  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通过项目执行工作,树立社会服务意识,挖掘社会服务潜力,发挥社会服务优势,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展示社会服务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目录


   2.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项目申报办法


   3.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4.2013年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民政部

  

2012年12月11日


    

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和分配


  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2013年项目预算总资金为2亿元左右,其中发展示范项目(A类)约5000万元,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约7000万元,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约6000万元,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约1500万元。具体资金分配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予以调整。


  二、资助范围


  2013年,项目将围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和《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确定的主要方向和领域,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以下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


  (一)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社区和谐、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帮教、法律援助、优抚对象保障、特殊群体照料、农民工子女服务等项目。


  (二)养老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居家为基础、机构为支撑,面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家庭、大病重病患者就医,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等地开展送医送药和健康服务等活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四)受灾群众救助。帮助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抗灾救灾、恢复生产生活。帮助自然灾害较多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受灾群众、低收入家庭和贫困人群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2013年,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和宣传类活动。


  三、项目的资助类型、数量和标准


  2013年,项目主要资助开展以下四类项目:


  (一)发展示范项目(A类):拟资助200个左右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救助和受灾群众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确有必要的,可购置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25万左右。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拟资助100个左右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和受灾群众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在50万元左右。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在100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拟资助80个左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社会服务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在50万元左右。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在100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拟资助50个左右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包括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各省会城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培训机构共同申请和执行。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对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全年共拟培训10000名左右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


  四、资助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1年年检合格;


  (二)有正在开展实施的社会服务项目;


  (三)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有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五、项目申报


  各申报单位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项目专栏(www.chinanpo.gov.cn/xiangmu)中下载并安装项目填报系统软件,按照填报说明填写并导出电子申报书。全国性社会组织的项目电子申报书必须于2013年1月10日前以邮件方式报送到项目办公室。地方性社会组织应当向各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初审,通过填报系统汇总后,以邮件方式于2013年1月20日前统一报送到项目办公室。


  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项目评审和立项


  (一)初审:项目办公室对提交的电子申报书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填报完整性、项目基本要素等,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评审:评审专家委员会主要审查:1.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2.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3.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资金的配套情况。评审将依据申报单位的项目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条件确定项目资金额度。同时,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立项公告:获得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确定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补助金额,并向社会公告。


  七、项目材料报送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一式三份以下材料:


  (一)由填报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二)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逾期报送或纸质申报书和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社会组织立项。以上材料经项目办审核并盖章,项目即告生效。


  八、资金管理


  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办公室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项目资金主要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拨付。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九、执行要求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13年内完成。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6月30日前,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率超过50%,并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2013年11月30日前,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率达到100%,并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决算报告、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十、项目管理、审计和评估


  民政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对各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将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和评估。引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将把项目执行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


  十一、宣传总结


  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的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定期向项目办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各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感人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标识。


  项目的申报书、中期报告和总结报告等文件,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向项目办报送(含电子文件),地方性社会组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含电子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集中汇总后统一报送项目办公室。


  点击下载: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 服务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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