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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赋“压力山大” NGO年关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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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22: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南方都市报
  

  NGO受捐赠人所托,要把捐款足额用于某个受助对象,政府若对这笔捐款征税,NGO就无法向捐赠人交待。



  中山大学公益慈善中心研究员马骅认为,政府让NGO有了“身份”,本来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但接下来应尽快解决与“身份”相应的“待遇”问题。



  去年,广州开放社会组织注册,不少活跃多年的草根N G O从“黑户”转正,获得了“民办非企业”(民非)的正式身份。在不少公益人的理解中,成为了被官方认可的公益组织,就自动获得了税收减免的优惠,甚至可以不交税。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



  目前,绝大多数在去年新注册的草根N G O都被要求按企业的标准纳税。根据业务的不同,他们有可能被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甚至“地方教育附加费”这些听起来不太熟悉的小税种。



  2012年底,金丝带特殊儿童家长互助中心在微博里诉苦:“今年还有40多万元余额,如果交25%所得税,就得上交10万元,心疼啊,这都是别人捐来做公益的。”2013年初,浙江公益人士“章二妹”也在微博上发问:“民办非企业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吗?收到公益捐赠还要交税,怎么和捐赠人交代呢?”



  “如果没有免税资格,那我们申请民非注册来干嘛?”广州某公益机构负责人吐槽。根据相关政策,已经注册的公益组织可以申请免税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取得这个免税资格却不太容易,如果无法通过免税申请,他们上一年的善款余额将至少有1/4化作税收;而就算申请到了,也不是真正意义的完全免税。



   过年愁



  对莫芸(化名)而言,这个冬天很不好过。去年7月,她所服务的N G O在结束了长达11年的“黑户”状态后,却意外陷入生存困境。



  莫芸的团队财务状况一直不佳,每个月固定支出有4万-5万元,而主要来自个人的非固定性捐赠却时常低于支出。2011年7月它就几乎撑不下去了,好在有志愿者向媒体求助,通过宣传为该机构筹得了近20万的“续命款”。这笔款项成为了支持该机构生存的“小血库”,不断地为每月亏损的机构输血,截至今年1月,“小血库”还剩下6万余元。



  而让莫芸意料不到的是,注册后根据现行法例,未取得免税资格的N G O每年要缴纳占利润25%的企业所得税(N G O所取得的公众捐款在扣除成本后的剩余资金被视为利润)。“本想着合法身份能让将来的募捐更名正言顺些。”莫芸说,没想到要交那么多税,“不仅没有政策倾斜,还要咬一大口,我心里不能接受。”



  目前,莫芸正在动员财务人员组织材料,打算在今年2月申报免税资格,但能不能成功,她心里完全没底。“如果真要交所得税,我们可能熬不过今年了。”她甚至向记者表达了把捐款余额“做成”1万元以避税的想法。

与愁眉不展的莫芸相比,同样是去年为N G O注册,目前正在申请免税资格的梁海光显得要乐观些。“抱怨也没有用。”他说,一个公益机构想要发展壮大,就必须注册登记,“转变当然有困难,但是正规运营也能为我们赢得更多的捐助,不必太过悲观。”



  税赋重



  刚注册的N G O都在忙着争取免税资格,但在已经取得免税资格的N G O财务人员看来,这个来之不易的税收优惠并不给力。实际上,取得免税资格的N G O仅能减免“企业所得税”,仍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所得税的减免也受到种种限制。



  去年,启创旗下的广州市启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简称“市启创”)与广州市海珠区启创社会工作发展协会(简称“区启创”)合共纳税46万余元,其中包括营业税、市区堤围防护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费。营业税是主要的税项,有40万余元,此外,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分别按营业税的3%、7%、2%征收。



  财务人员解释,政府购买服务是启创的主要业务,而政府在付钱时,要求N G O开具发票。“一开发票,就要按规定交营业税,如果政府购买服务的钱有剩余,还要交企业所得税。”



  因此,有人认为免税资格对社工类的N G O作用不大,因为他们的大多数业务都来自政府采购。但启创的财务主任邓超敏不这么看,她觉得免税资格对于刚起步的N G O来说是一个很好的资源。“行政拨款以及捐款属于免税项目,2011年民政局出台社工机构补助款项,如果你有免税资格,能在补助款项中免掉所得税。”



  “免税”难



  尽管“免税”的范围有限,但对于手头拮据的草根N G O来说,能省一点总是好的。只是免税资格的申请却不易通过。广东省扬爱特殊孩子家长俱乐部(简称“扬爱”)就从两年前开始申请免税,均没通过。为此,扬爱不得不像普通企业一样交税,从2008年到2011年间,“扬爱”累计缴纳了30 .3万元的税金。



  2011年初,当扬爱负责人冯新再度得知免税资格“申请失败”,遂致电民政局询问原因,民政局答:此事情属财政局管。冯新又致电财政局,一再追问,才得知是“章程和条款注明不明确”。“其中一条是创办人没有放弃对机构财产的所有权。”冯新说,为了达到这项要求,扬爱特别举行了一次理事会以修改其现有的章程,以备日后继续申请。



  广州地税局资料显示,从2008年到2011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仅有77家,其中绝大部分是有官方背景、企业背景的社团,活跃的社会服务型N G O屈指可数。



  启创是其中的幸运儿。2010年初,启创一位负责人在非正式场合得知N G O可以申报免税资格,即授意机构的财务人员作出尝试。会计张颖回忆道,她当时“一头雾水,上网查也查不到什么信息”,为此特意到税务部门反复跑了好几趟,才粗略了解申报流程。



  当时,启创在广州有两个独立注册的机构,除了2008年注册的区启创,还有2009年注册的市启创,那是一个民非组织。有意思的是,张颖同时向税务部门递交了两个机构申报材料,区启创过了,但市启创没过,理由是“机构的章程不符合规定”,少了一句“财产及孳息不用于分配”。张颖说,两个机构的章程不完全一致,协会的章程被认定为“有意思相近的表述”,比较幸运。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申报时限只有年初这一阵,就是因为这么一个小偏差,错过了,就得等下一年。



  2011年初,积累了经验的张颖再次进行免税申请,没想到接收申报材料的单位从2010年的税务部门换成了民政部门,申报流程也相应发生了改变,为了弄懂新的程序,她又在政府部门里反复跑了好几趟。耐人寻味的是,到了2012年初,接收申报材料的单位又换成了税务部门。



  所幸,启创在2011年“搞定”了免税资格,在当年6月公布的新一批27家广州市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中,市启创是唯一的社会服务型N G O。对于申报顺利,启创财务主任邓超敏把原因归于声誉。启创虽由草根起家,但其业务主要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这构成了申报免税资格时的有利条件。



  “试试看”



  没有准备任何材料,1月24日上午,宜居广州生态环境中心负责人巴索也来到了广州市龙福东路的海珠区财政局前,正式开始他的免税资格申报体验之旅。



  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告知巴索,免税资格的申请事宜,财政局不受理,让他去税务部门找专管员。巴索开始反复拨打专管员电话,一轮占线后好不容易接通了,专管员却无意在电话中详解申请免税流程,只让巴索到海珠区地税局前台拿资料回去慢慢研究。



  巴索没有按指示到地税局去,他决定先去民政局了解情况。在民政局,他找到了一位相熟的工作人员。“老熟人”很热情地为其讲解注意事项:“找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报告时,务必要向他们强调是做免税资格的,否则他们以年审的标准来做。”但在咨询N G O章程是否须修改时,两人产生了一点点分歧。据悉,N G O在注册时,其章程基本按照民政局的范本来写,而民政部门的范本里并无“财产及孳息不用于分配”———那句直接导致市启创首次申报失败的表述。巴索问:“要改章程吗?”民政工作人员很诧异,连声说:“不用改。”



  这位工作人员当即打开《非营利组织章程范本》,指着第三十五条念道:“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她看来,“有关法律、法规”就已经包含了“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的细则。按照200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是非营利组织认定的必要条件。



  巴索决定不改章程。“如果我真的因为这句话被刷下来,证明真的是有两套标准,我要推动这两套标准合为一个范本,打通政府部门间的桥梁。”他颇为豪气地说,自己失败没关系,下一年还可以申请,“最重要是让后面申请的N G O能更为顺利。”



  当天中午,巴索来到地税局,他在前台大厅的“表格资料”窗口处索要申请材料,并让工作人员为他打印了“受理回执”。



  “新”困惑



  柯娜(化名)在企业里干了10多年的财务,但在两个多月前,她被“使弱势增能,令社会互助”的公益理念感动,放弃高薪,成为了广州一家N G O的会计。但入职不久,她就感到困惑:这个新生的公益行业缺乏明确的税收指引。



  同时,她还感到某些税务规定不太合理。例如N G O在组织义卖活动时,被告知要缴纳增值税。“但义卖所得直接给付受赠人,这部分收入不存在增值。”柯娜为此致电税务咨询电话12366,对方明确告知:“义卖要交增值税。”柯娜不服,为此特意翻查资料,了解到义卖活动有可能免税,但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批文,证明这是“合法的义卖行为”。“但批文如何取得,我查不到指引。”柯娜说。



  “对这些问题,我咨询了几个相熟的税务专管员,他们说行业太新,要回去问,之后就没有回复了。”这让柯娜感到有点尴尬,这家N G O特意聘请资深财务人员,就是希望“建立正规的N G O的财务管理制度,以便机构发展得更好”,但她却无从发力。目前,她只能频繁向同样从事公益组织财务的同行请教,而同行们也大多一知半解。



  在柯娜看来,与N G O有关的税收指引,目前只有所得税方面的免税资格申请指引尚算清晰,“希望政府能对有关义卖方面的税务管理、以及其他税收优惠的申请作出清晰规定,让税务前台、12366、专管员们都知晓,让N G O能及时获得税务管理的指引。”



  怎么办?



  对此,有学者指出,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的新局面尚未适应。中山大学公益慈善中心研究员马骅说:“税务部门很难分清哪些是营利的N G O,哪一些不是营利的N G O,因为现在出现很多类似社会企业的公益形态,税务部门不敢笼统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



  然而,草根N G O接收的相当一部分捐款是定向的、限定性的,等于N G O受捐赠人所托,要把一定数额的捐款足额用于某个受助对象,政府若对这笔捐款征税,N G O就无法向捐赠人交待。马骅认为,政府部门近年降低了社会组织注册的准入门槛,让不少活跃多年的N G O有了“身份”,本来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但接下来应尽快解决与“身份”相应的“待遇”问题。



  “我建议,政府部门可设立免税资格申请的‘预审制度’。”据马骅了解,符合免税资格的N G O为数不少,但不少都因一些小差错而迟迟申请不下来,她呼吁有关部门在正式否决申请前先进行一个“预审”,给予N G O组织改错的时间与机会。



  无独有偶,民政部门也在呼吁“降低N G O免税门槛”。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说:“税务部门在认定民非组织的非营利方面十分严格,民间局已经在积极呼吁财税部门给予支持。”其中,免税资格只是“基本待遇”,更重要是进一步减轻压在草根N G O肩上的沉重税负。



  马骅就建议相关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作更细致的划分:“一些社会服务型的N G O,给予完全免税,带有一定营利性质的社会企业,可以酌情减税。”清华大学N G O研究所博士后、欧美慈善法专家褚蓥则表示,“美国有些州,不仅免公益组织的所得税,有时还减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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