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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社区] 父母离婚后 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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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3: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年底,李先生与胡女士经法院判决离了婚,女儿小红由胡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2012年,小红考入某高中,为求学离家住宿。因学习、生活费用增长较多,胡女士携小红与李先生协商,希望其增加抚养费,遭到了李先生的拒绝。小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将每月抚养费增至1000元。
  
  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红已由初中升入高中学习,随之产生的教育费及生活费均较之前有所提高,原定600元抚养费用已不能满足其日常的学习和生活所需,故小红有权要求父亲李先生增加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当然,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既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也要考虑给付一方的给付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董小芳 章海宏 沃竹贞 王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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