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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风向标] “我的善款你做主”反衬慈善公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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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8: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汶川地震,百余艺术家义拍筹款8472万元定向捐给红会,但此后便不知善款去向。对此,红会发表说明,称这些善款用于“博爱家园”项目,虽未按指定项目使用,但与捐赠人意愿总体一致。红会还声称,在捐款使用、灾后重建从决策到实施的全部过程中,及时与捐赠人沟通确实做得不够,对捐赠人的服务也做得不够。

如果我们知道红会的最大危机是信任危机,而这种信任危机恰恰来自信息不对称,来自信息公开不够时,就会明白这样的解释根本不能起到说服公众,让公众信任的效果。因为,“我的善款你做主”不仅仅是一个善款使用的问题,更是一个信息公开的问题。如果单纯地强调,善款没有滥用,公众大可放心,并不能做到针对性传播。

相反,假如在更改捐赠对象时,有一个信息充分公开的过程,那么即使更改了捐赠对象,捐赠者也不会过分敏感。因为,善款的走向他们可以看得清楚,他们对善款的使用情况,心中有数。如果确实事出有因,那么将善款用在最需要的人身上,也算是善始善终。人们不会过多计较。问题是,这个做主是没有公开的,这就加重了人们的疑虑——我的善意是否得到了忠实的表达?这才是问题的核心和症结。

所以,在公众质疑“我的善款你为何做主”时,他们除了担心善款使用,更是期待信息可以公开。如果信息不公开,个案的澄清并不会带来根本改变:此次的事情因为追问而清楚了,下次是否还会有类似的事情——我捐的款,你悄无声息地用到别处;此次事情因为没有滥用而问题不大,下次是否就不会这么幸运——有的款项用得不明不白,不知所谓。而如果有了信息公开,每一分善款都可以清楚地呈现它的流向,它惠及的对象,人们就不会担心这钱成了一些人屁股底下的豪车,或是成了一些人口中的天价餐。

可遗憾的是,关于慈善信息的公开还缺乏强制。虽然,关于慈善公开的直接规定有民政部制定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但这个规定依然是指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信息公开依然取决于慈善机构的自觉。当然,有人会说,关于慈善机构还有年审制度,但同样遗憾的是,那些所谓的丑闻好像都不是年审机构披露的,这就意味着年审看上去严厉,但实质上可能并没有那么有效。所以,尽管各方一直强调信息公开,但慈善信息还是如雾里看花。

因此,必须重新思考,信息公开如何做到,信息公开如何制度化?这才是“我的善款你做主”应该引发的更深层思考。如果缺少了这重思考,就算红会态度诚恳地解释了事情的原因,就算红会难得一见地作出了道歉,人们依然会不依不饶、疑惑多多,因为他们没有看到公开的信息,他们没有找到信任的依据——信任从来都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

挪用公款获刑,挪用善款没事吗?

艺术家们把善款捐给红会,明明指定用于青城山市,红会却擅作主张投向了“博爱家园”项目,这偏差之大可不是一丁半点,而红会却称“与捐赠人意愿总体一致”,委实令人愕然,不少网友纷纷吐槽,“我的钱本来是捐给那个生病的,可红会把我捐的钱拿去救治另一个吸毒的。都是救治,可你说是不是一个意愿?”如此种种,虽然夸张,但足见网友的不满与嘲讽。

一个很显然的事实是,博爱家园是红会自己的项目,换言之,红会没把善款投向艺术家指定的项目,却投向了自己管理的项目,这与揣进自己腰包有何区别?当然,该项目具有公益性质,看起来红会并没有自用,问题是,自己管理自己,老子监督儿子,善款能被善待吗?有网友质疑,按照捐款人的意愿使用善款,是公认的慈善规则。红会将捐款私相授受,给了相关利益企业,属于监守自盗。说是监守自盗也许有些严肃或严重,但如果放任这种行为,真有可能演化为监守自盗,善款变为拉菲。挪用公款要负刑责,挪用善款却能毫发未损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尽管不缺法律约束,但针对的并非慈善机构或公益性组织,而是受赠人和其他人员,像红会这样涉嫌挪用善款的行为却不受法律制裁,这暴露出了法律的缺失。理由再冠冕堂皇,借口再光怪陆离,擅自改变善款用途,都应该受到处理。如果捐赠人的意愿得不到尊重,如果不能保证善款善用,谁还捐款?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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