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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热点] 国家:你必须是所有儿童的“托举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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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23: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 新民周刊

  面对层出不穷的儿童伤害事件,我们真的该停下来想一想,我们为儿童保护都干了些什么。

  记者|黄 祺

  刚刚过去的6月,南京两名女童饿死在家中的悲惨故事,深深震动中国社会。所有人的疑惑是,我们每天浪费的食物可能都堆积如山,为何还会发生饿死儿童的事件?

  “现代社会”并不能自然地等同于“文明社会”。关于“文明”,有这样一种解读:文明就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停下来想一想自己都干了什么。面对层出不穷的儿童伤害事件,我们真的该停下来想一想,我们为儿童保护都干了些什么。

  《新民周刊》专访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副所长程福财,讨论中国儿童保护困境。选择这两位学者,不仅是因为他们从不同的专业角度长期从事儿童保护研究,更加重要的是,作为父亲,他们和普通人一样对儿童保护现状抱着不满,同时也怀抱改善现状的急切期待。

  是责任不是慈善

  《新民周刊》:南京女童饿死事件后,人民网微博发表了“南京小姐妹饿死是全社会的失职”这样一篇评论,我看到你对这篇文章的回应是:“恕我直言,南京小姐妹饿死就是‘政府’的失职,别把责任往‘全社会’推。”为什么这样说?

  姚建龙:在儿童保护上,各国都遵循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亲权”理论,或者叫“国家监护权”理论,即认为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说到底,我们的政府还缺乏“国家亲权”的观念。

  《新民周刊》:我们会去假设,如果邻居管得更多,如果警察管得更细,如果居委会承担起责任……

  姚建龙:我当然并不否认其他主体也负有儿童保护职责,但儿童保护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政府的责任需要通过具体的机构或者个人去实现,在维护儿童利益的时候,我国还缺少“跑第一棒的人”。比如南京事件,当女童的父母怠于或者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责任的时候,政府就应该主动进行干预,或为女童父母提供支持,或者接管其监护权,承担起监护责任来,这种责任要有具体的机构或者人去代表政府承担,这个具体的机构或者人通常是政府儿童福利部门的代表,也可能是警察、社工等。暂且不去讨论谁来做“跑第一棒的人”合适,现在的情况是,没有人“跑第一棒”。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这一法条看上去很美,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没有这方面的撤销监护权的判例。关键原因之一是没有提起剥夺监护权的“申请人”,我曾经建议由检察院可以代表儿童利益来作为剥夺监护权的申请人,但由于没有完整的配套政策,迄今未能形成一个判例。

  《新民周刊》:强调政府的观念转变,其实就是强调政府职员的观念转变对吗?

  姚建龙: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有儿童意识,这一点非常关键。发达国家的公职人员对三个基本问题是不敢懈怠的——儿童、性别和种族,在任职培训时通常也会进行培训。谁要在儿童、性别与种族问题上有不当言行或者渎职行为,那后果会很严重。在当代社会,其实不只是公职人员,一般老百姓也通常不敢在这三个问题上有不当言行。

  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应当以儿童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记住这一原则,并以此作为衡量其是否渎职的标准。从这个角度看,南京饿死女童事件中的有关政府部门,尤其是街道办事处、警方、民政部门难逃其咎。

  《新民周刊》:我们常常把帮助那些失去照料的孩子当成“慈善”“爱心”,这种观念并不对吗?

  程福财:代替无法监护儿童的父母行照管儿童,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慈善”。2011年,上海媒体曾经报道这样一则新闻:当年9岁的女孩婕婕因为父母入狱,其他亲属无力照料,成为“事实孤儿”,品学兼优的她被迫辍学并临时居住到苏州的亲戚家。她原先居住的社区得知这个情况后,将她接回社区。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社区党支部书记承担了照顾婕婕的任务。这位书记不仅照料婕婕生活,还要帮助她学习。虽然有被媒体赞誉为“爱心妈妈”的多位社区居民从旁协助,据我了解,书记照料婕婕的压力非常大。专业的儿童保护,涉及到儿童的监护权,涉及到儿童的健康和成长,单靠个人的爱心或者热情是很难有效完成。为缺乏家庭监护的“事实孤儿”提供保护和照顾,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责任。

  《新民周刊》:儿童伤害事件发生后,我们常常会责怪“法律不健全”。

  程福财:最主要的问题并不是法律不健全。中国最重要的儿童保护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在遇到具体情况的时候,法官很难判决。一位法官说,我如果判剥夺孩子父母的监护权,接下来,我该把孩子送到哪里去养呢?要履行怎样的手续呢?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恢复父母的监护权呢?我们怎么保证新的监护人能够保护儿童的权益呢?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在急迫的问题不是法律不健全,而是落实儿童保护法律的政策服务不配套、不健全。没有系统完善的儿童保护制度,法律条文就难以落实。

  的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够细化,很多国家儿童保护法有几百页,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有7000多字,法律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如果政府有主动承担责任的态度,模糊的条文也可以成为创新更多儿童保护措施的空间。比如面对“事实孤儿”,我遇到新疆阿克苏地区的一位民政干部,他说他们的福利院系统就愿意接受“事实孤儿”。

  如果从事儿童保护的政府相关部门没有主动担责的态度,多部门共同负责儿童保护的工作局面,就会变成“人人无责”的相互推诿。

  我们缺乏专责儿童保护工作的机构。我国儿童保护的职责分散在各个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公检法部门、妇联、共青团分头负责。在民政部内部,不同类型的儿童保护还归口在不同的部门,流浪儿童归社会事务司管,孤儿又归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管。政出多门,容易形成很多空白的空间,部门之间互相难协调。

  有的家长不值得同情

  《新民周刊》:什么叫“从儿童利益出发”?

  姚建龙: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在加拿大,有一份工作是专门留给未婚妈妈的。这份工作就是在道路施工的时候,站在路上引导交通。这个工作很简单,很清闲,但工资却非常高,未婚妈妈每天干几个小时,薪水就够养育孩子和体面生活。这个保障措施的逻辑是,从儿童的利益出发,那些未婚妈妈的孩子更需要得到政府的照顾,政府应该在父亲缺失的情况下提供支持,帮助儿童及其未婚妈妈体面生活。但是,不久前我国某市竟然拟出台地方性规定,对未婚妈妈进行处罚——在现代社会竟然还会有这种缺乏基本儿童意识的立法,令人不可思议。

  《新民周刊》:但有一种说法是,如果政府承担更多监护责任,是不是鼓励或者纵容父母疏忽监护的行为,鼓励未婚生育的行为。

  姚建龙:我国经常有人会提出这种观点,尤其是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与领导也常会由此担心。这是两种思维的冲突,这些人想问题的方式不是“从儿童利益出发”,而是从成人立场与社会管制的角度出发。

  《新民周刊》:当家长因失职时造成悲剧时,家长值得同情吗?

  姚建龙:国内对家长监护失职的追究实在是太弱了,很多人都不能接受让家长为监护失职担责。最典型的例子是今年初发生在长春的盗车杀婴案。婴儿的父母把孩子独自留在车里,罪犯盗车后将孩子残忍杀死。在这个案子中,我们不要忘了婴儿的父母也有责任。最近在加拿大多伦多发生了一件事,一名华裔母亲去超市买东西,把两岁幼童留烈日下的轿车内,路人发现后报警,这名母亲按遗弃儿童罪被逮捕。

  如果把两件事进行对比,又可以回到“从儿童利益出发”这个原则上,长春盗车杀婴案后,国内民众对婴儿父母的同情,还是站在成人的角度,如果从儿童利益的角度,父母是必须要为自己疏于监护的行为付出代价的。庆幸的是,这种观点已经开始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同。

  《新民周刊》:家长的监护责任目前还不够细化?

  姚建龙:很多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父母让12岁以下子女独处脱离监护,无论是否已经发生严重后果,父母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轻则会失去监护权,重则会因“忽视儿童罪”或“虐待儿童罪”受到处罚。我也曾经建议修改有关法规,让这类规定进入中国法律。最近媒体报道了很多由于父母疏于监护导致儿童坠楼的事件,这些事件中的父母会有种种自我辩护的理由,或者有时候仅仅是没有预见到让孩子独处的危险性。对于这类父母,需要法律“动真格”的,以此发挥法律的一般预防功能。

  《新民周刊》:很多父母会觉得,监护责任这么大,难以承受。

  姚建龙:现代社会已是“风险社会”,与传统的农耕社会有截然的不同。我们常常说,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社会”,儿童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风险比传统社会要大得多,所以监护人的责任也应该大得多,这是现实的需要。在“风险社会”里,如果不强调监护人的责任,就无法给与儿童最基本的安全保障。

  有的家长说,我要上班、我要做生意,我没办法照看孩子。我觉得这些是借口,身为父母,监护孩子就是你的职责,逃避责任就是要受到惩处。要知道,法律对父母多一分“理解”,儿童就会多一分“危险”。这一点已经有足够多的悲剧性事件做了说明。

  《新民周刊》:但现实生活中,家长的确有很多困难。

  程福财:家长照料孩子是有很多困难,就像我自己,我们夫妻上班,我的父母和太太的父母都在外地,叫父母过来带孩子,父母在上海生活也不习惯,但没有办法,为了照看孩子,只能委屈父母。很多父母有各种各样的原因难以照看孩子,这个时候,如果政府秉持“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就应该发展支持家庭育儿的社会政策和服务,采取措施帮助父母养育儿童。这种预防性的儿童保护服务,既复杂又简单,只要政府下决心做,就一定能做起来。

  进步还要等多久?

  《新民周刊》:十年前发生李思怡事件,如今又有南京饿死两名女童的恶性事件,在儿童保护问题上,我们一点进步都没有吗?

  姚建龙:如果说有进步,那就是民众对于儿童伤害事件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因为我做儿童保护研究的原因,最近我不论到什么场合,几乎所有人都要拉着我讨论南京事件、儿童坠楼事件等儿童受害事件。微博等自媒体兴起后,我发现公众与社会对儿童受害事件特别敏感,容忍度越来越低,而不是变得越来越麻木,这是值得欣慰之处。希望民意可以推动政府态度转变得快一点,儿童保护制度进步得更快一些。

  程福财:在很多国家,特定的儿童事件,往往能推动儿童保护制度的发展和进步。1996年,名为安珀·海格曼的9岁女童在美国得克萨斯阿灵顿被绑架杀害。美国借此建立“安珀警戒”(AMBER Alert)系统,当美国确认发生儿童绑架案时,各种媒体会向社会大众传播警戒告知,内容通常包含了被绑架者的描述、绑架嫌犯的描述,以及绑匪车辆的描述和车牌号码。显然,安珀的被害推动了相关制度的完善。我们能否在最近发生的一系列儿童悲剧事件的基础上,推动我们儿童保护工作的进步,考验我们民族的反思能力。

  《新民周刊》:以事件推动进步,代价非常大,有没有更好的方式?

  姚建龙:从19世纪末开始,欧美掀起 “拯救儿童运动”,一些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家长,特别女性精英在社会上制造儿童保护的舆论,并且为了儿童利益身体力行,她们游说政府官员、游说她们的丈夫,她们还建立儿童救助的民间机构,倡导儿童保护立法与制度的改革。欧美的儿童保护状况因为这一场持续近一个世纪的社会运动而得到了重大改变。

  我发现,最近一些年中国社会也开始出现了形成类似“拯救儿童运动”的趋向,比如于建嵘等推动的微博打拐、佟丽华等推动的保护儿童全国律师协作网、女作家陈岚等推动的儿童保护志愿者行动,媒体也非常积极地报道儿童保护的信息,希望这些行动能够形成中国的“拯救儿童运动”,推动中国儿童保护状况的不断进步。

  链接;

  故事发生在美国中部密西西比河畔的城市圣路易斯。主人公许大同到美八年,事业有成、家庭幸福。许大同五岁儿子丹尼斯发烧,在家照看他的爷爷因为看不懂药品上的英文说明,便用中国民间流传的刮痧疗法给丹尼斯治病。医院的护士发现孩子身上因刮痧留下的痕迹,怀疑家长虐待儿童,将许大同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许大同百口莫辩,以解剖学为基础的西医理论无法解释通过口耳相传的经验中医学。又因为律师的曲意刁难,许大同最终被判决与孩子隔离,不准他与儿子见面,并且失去了工作、朋友,无奈与妻子分居。最后,许大同的朋友兼老板昆兰了解了刮痧的原理,亲自尝试了刮痧,为其作证,故事才有了大团圆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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