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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社区] 法官解读民间借贷那些事 民间借贷借出几多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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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8: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历时一年了。近日,法官们对一年来经手的案件进行了一次梳理,他们发现,在社区林林总总的案件中,民间借贷案件仅次于物业纠纷,高居榜眼。

  2012年海曙法院办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64件,标的总额3.52亿元;今年1月至7月,新增民间借贷案252件,标的1.64亿元。

  江东区人民法院经手的民间借贷案件也是逐年增多,涉案类型多样:去年至今,该院办结民间借贷案件1081件,涉案金额9.0267亿元。

  记者金晓东通讯员张静霞桂凌

  借钱最怕伤情面

  亲朋好友间纠纷占八成

  如果男友有生意往来,向你借20万元做担保,你怎么办?如果叔伯舅舅向你借钱,借还是不借?……借的背后,最怕伤的是情面!

  陈王二人是表姐弟,都住在江东,平时关系很好。一日,表弟王先生以做“大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表姐陈女士借钱。陈女士手头只有住着的一套房,尚在贷款期,还有两万多元的贷款。

  王先生灵机一动,说:“阿姐,不如这样,你把房子过户给我,剩下贷款包在我身上。等我资金周转过来,再把房子物归原主,保证三个月内搞定!”陈女士心动了:亲戚总是信得过的,而且还能赚两万多,这笔账划算!

  于是,两人瞒着家人把房子过了户。转眼三个月过去,却不见表弟上门。陈女士找遍了表弟的单位、家里,发现表弟玩起了“人间蒸发”。陈女士顿时叫苦不迭。

  据海曙区人民法院统计,近年承办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的占80%,借贷公司占15%,还有5%属于其他借贷纠纷。

  让人唏嘘的是亲朋好友,甚至兄弟姐妹之间的借贷纠纷,往往闹得更凶,甚至演变成打架斗殴、毁房毁地的刑事案件。

  纠纷和悲剧如何避免?法官支招:亲友之间的借款同样要掂量,以小额为宜,借贷次数控制在两次以内为好。有些丑话要讲在前头,有些步骤不能省略,比如借款前,要对借款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综合评估,即使亲友借钱,也要“先小人后君子”,绝不能用口头协定代替书面协议。签约时,最好先进行法律咨询或请律师代为行文。

  对于利息高于银行利息两倍的或是借款数额一次次增大的,出借人要注意借贷风险。那些旧账未清又急急忙忙以多种借口继续借钱以及经常电话不接、行踪不定、谎话连篇的借款人要特别提防。

  夫债妻是不是一定要还

  借钱要弄清何谓共同财产

  在人们的印象里,夫妻一方向外借债,应由夫妻共同还款,但事实并非如此。

  3年前,31岁的陈女士与李先生还是夫妻,膝下育有一女。不过,夫妻俩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最终协议离婚。

  离婚后,陈女士与女儿一起生活。李先生先干过吊车司机,后来开了一家调剂行。但有钱之后,他常去赌博,欠了不少债务。

  今年7月,陈女士突然接到一份法院传票,一看竟是前夫欠钱没还,债主要求她共同承担债务。

  “离婚都3年了,怎么还要找我?”陈女士说,当时协议离婚时,双方的经济账都结清了。

  不过,债主俞先生拿出的借条,写明借款4万元,是陈女士前夫在离婚前10天签下的。俞先生认为,当时陈女士还没有离婚,丈夫的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今李先生迟迟不还钱,妻子理应承担。

  法院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不可能在距离离婚如此短的时间内还有共同举债的意愿或将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最终,法院判决,由于涉案债务非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被告李先生一人归还原告俞先生借款4万元,被告陈女士无需承担该债务。

  一审判决后,债主不理解。法官解释说,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中,的确规定夫妻双方若有一方向他人借款,事后,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但法律条文中也规定,借款必须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借钱后,这笔钱必须用在诸如夫妻看病、子女就学、共同经营等其他形式的家庭日常生活上。

  实际上,法院在接到民间借贷的案子时,有不少是夫妻一方借款,借的钱大部分是做生意、投资,并没有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一旦产生债务纠纷,没参与借钱的一方,常常无缘无故背上了大笔债务。

  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下发了审理这类民间借贷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若这笔钱既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又不是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夫妻一方的举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法院在具体受理此类案件时,须偏向于保护未参与借款的夫妻一方。

  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意见》,夫妻借款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由出借人来证明,而在该案中,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男方)的签名,债主又没有办法证明这笔钱借去是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法院也就无法认定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有借没借难说清

  测谎仪帮忙测真相

  “清官难断家务事”,特别是一些民间借贷官司,因为证据缺失,一方说借了,一方说没借,双方死磕怎么办?

  江东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请测谎仪来帮忙!去年年底,宁波一家银行的信贷部经理张先生向江东区法院起诉,被告吴女士因还贷需要,借了他120万元,口头约定借期5天,每天600元利息。吴女士乘其不备,将借条偷偷拿走。岂料,开庭后被告吴女士大喊冤枉,称从2008年到2010年,张先生先后向她借钱共计120万元,而张先生给她的120万元是还款。

  办案法官在庭上追问两人,但双方都是有备而来,两人的解释也没有什么漏洞。当案子审理进入僵持阶段时,法院委托市公安局测谎室对原告和被告进行测谎。

  据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测谎仪是通过检测人的皮肤电阻、呼吸、血压等生理指数,来确定被测人的生理反应。测谎其实就是通过这些参数,来确定一个人在回答不同问题时的生理变化。如果被测试者说谎,会心虚或紧张恐惧,引起生理指标的扫描曲线出现异常,由此判断被测试者可能说了谎。

  测谎结果显示,原告张先生的说谎值在实话值域内,通过测试;吴女士的说谎值在谎话值域内,未通过测试。

  经过测谎后,吴女士原本强硬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法院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参考测谎结果,一审判决吴女士归还张先生借款120万元。

  法院将测谎技术引入民事审判,目的是想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案件审判难的现状。

  法官向记者分析说:法院受理的借贷案件,大多证据单一,原告手里只有一张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涉案人员单一,借钱是两个人一对一的事情,通常没有第三人在场,找不到证人;涉案金额比较大,十万元以上的借条都很常见。在审理过程中,很多被告会大呼冤枉,说借条其实就是赌债,或者是被逼后写下的。这就给法官审案增加了难度。

  但是,再难的案件,法院都必须给出一个结论。

  对于有争议的借贷案件,法官会要求原告(出借人)必须到庭说明情况,要求原告在出具借条原件之后,还必须说明资金来源,交付过程,对方借款用途,以及借款去向。

  如果案件中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提出测谎请求的,法院一般会予以准许。

  对法院而言,“测谎结论并非判决的惟一依据,而是把所有的证据结合起来,测谎结论只是为最后的判断提供一份依据。”承办此案的江东法院民二庭黄法官表示:“民事案件审理中,测谎结论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用以加强法官的内心确信。”

  “通俗地说,就是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结合各种证据,他对案件的流向,其实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和内心确信;而测谎结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强化法官内心的这种确信。”

  黄法官介绍,测谎手段运用到民事审判中是近几年的事,江东法院更是第一次。在她印象中,全宁波也只运用过几次,基本用于民间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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