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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社区]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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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8: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责任如何承担

  孙某承包了一片地,专门种植蓝莓和草莓。但是,时常有人或者动物偷摘、糟蹋果实,这让孙某苦恼不已。李某得知此事后,主动给孙某出主意:给李某200元,雇其在墙边挖些陷阱,如果再有偷吃果实的,可以抓住惩罚。孙某觉得主意不错,遂雇李某在墙边挖了些陷阱。

  未料,周边一户人家的小朋友在玩耍时,不慎掉入陷阱中,造成小腿骨折。经治疗,花去医药费共5000元。孩子家长要求孙某赔偿,孙某认为挖陷阱的主意是李某出的,陷阱也是李某挖的,自己不应该赔偿。而李某认为,自己是被雇佣的,主意最后也是孙某拿定的,事情与己无关。

  协调无果,孩子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和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如何承担?

  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

  案中,孙某虽然是为防偷果实,但是在围墙边挖沟的行为极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即已超过了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范围,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孙某明知挖沟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而为之,其主观存在过错;已造成孩子受伤的事实;受伤结果与挖沟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孙某侵权法律关系成立。

  李某是教唆人,所谓教唆,是指教唆人有使他人为侵权行为的意图或认识,并实行了足以引起他人形成侵权行为决意的行为,教唆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使用口头、书面、肢体动作等方式。李某的教唆行为是孙某的加害行为得以发生的主导因素,必然是李某出于故意(明知挖沟的危险而出主意)的行为。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1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教唆人与实施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而言,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其行为为共同加害行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孙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孙某和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在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分担上,一为造意者,一为致害行为实施人,其过错相当,孙某和李某平均分担责任,已承担多半赔偿责任的,可向另一方追索多承担的份额。

  (董小芳程学佳王雷英)

  夫妻仅有一套房产离婚时怎么处理

  市民叶先生与妻子小王结婚后,前期,因积蓄不多,未购置婚房,婚后5年,两人省吃俭用,积攒了一定的资金,便商量着购买了一套小户型的商品房,怕产生太多的贷款利息,两人将房款一次性付清。

  随着生活的平静与安逸,妻子开始对爱情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对婚姻的不满也日益增多。面对心有离意的妻子,叶先生没有多加挽留,表示同意离婚。但两人都主张想要这套房子。这仅有的一套共同房产,该如何处理?

  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程慧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叶先生和妻子都想要这套房子,可以双方竞价,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将一半房款支付给对方。(金晓东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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