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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区城乡户籍中的孤老、孤儿、残疾人、退休人员、下岗人员、无业人员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生活保障线边缘的困难户(在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确定)、企业特困职工和因重大伤病,灾祸一时造成较大困难家庭; 2、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注册并纳税在海曙区的企业职工,因患重大疾病或由于各种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在海曙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3、区属社会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养老、康复中心等各类公益事业单位; 4、根据冠名基金单位和捐款者意愿的定向救助项目及困难家庭; 5、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救助项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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