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规范和促进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宁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障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及其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宁波市志愿服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和其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是由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团委、宁波日报生活周刊联合创办,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接受共青团宁波市委、宁波市志愿者协会、宁波市志愿者指导中心指导。
本章程所称城事帮办志愿者是指在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注册的宁波市志愿者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
本章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及其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本章程所称志愿服务小组是指在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统一领导下,根据志愿服务项目需要而组建的,具有专业性的志愿服务项目小组。其成员为城事帮办志愿者。
第四条
每年12月举办一届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全体注册志愿者大会。大会内容包括年内大型活动总结、各志愿服务小组活动总结、来年工作规划、优秀志愿者表彰、各部门(各志愿服务小组)负责人改选、工作重心与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
第五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依据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招募、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志愿者;
(三)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制定志愿服务评价制度;
(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及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需要,可成立多个志愿服务小组,具体实施该项志愿服务的活动,包括服务小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活动策划等。志愿服务小组接受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管理,同时设立1~2名负责人具体管理该项目的志愿服务活动。
各志愿服务小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组织管理、人际交往、协调工作、对外联系等基本工作能力,专业性强的小组,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
各志愿服务小组应在组建成立一周内制定本志愿服务小组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经本小组核心工作团队2/3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上交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组织监察处备案,并由各志愿服务小组核心工作团队负责适时修改、执行、监督。各志愿服务小组的组织建设、组织管理、工作开展、活动开展接受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监督与指导。
第七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共设站长、秘书处(含外联)、服务部、组织监察处(含财务)、网络部5个业务部门。由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管理层会议或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全体注册志愿者大会选举产生,并交组织监察处备案。各部门相对独立,各司其职,不得越权管理,同时应当通力合作,形成统一有机整体,发挥团队优势。
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挑选合适的站内志愿者作为本部门成员,并将名单上交给组织监察处备案。各部门的成员应当具备人际交往、管理、协调、相应部门的业务能力,热心志愿者工作,有爱心,有耐心,有恒心。各部门成员的总人数由组织监察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控制。
由站长、各部(处)长、各志愿服务小组负责人(即管理层)组成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管理层会议。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管理层会议例会每周举行一次。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八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市民(原则上吸收已参加工作的志愿者,可以考虑各校优秀学生干部、活动积极分子参与);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服务技能;
(四)工作热情、积极,有责任心,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五 (五)承认本站章程,并遵守本章程的具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士。
(六(六)参加过一次以上由城事帮办或小分队组织的志愿活动。
符合上述条件的市民均可向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登记注册,经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核准,即可成为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凡有不符合以上第二条规定,或与第四条规定相差甚远的劝离本志愿服务站
第九条 本站实行注册志愿者登记制度。招募志愿者时明确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各志愿服务小组可单独进行本小组志愿者的招募,招募的新人在该小组成员的指导下及时登陆宁波志愿者网站填写相应资料经组织监察处审核后,方为本志愿服务站成员,同时接受该小组负责人、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双重管理,参与该小组组织的活动与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大型活动。凡参加志愿服务满30小时的注册志愿者,发给宁波志愿者证。未满30小时的新志愿者,仅在每次活动当天发给临时志愿者证,每次活动结束后收回。
第十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各种活动,接受志愿服务理念、知识、有关技能等方面相关教育、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请求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对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五)注册志愿者对本站的决定和其它事宜有严重异议,可以提供正式书面的申诉材料。
(六)志愿者的个人信息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七)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章程,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完成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或志愿服务小组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隐私、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注册的志愿者不得擅自以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名义活动;
(七)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八)自觉维护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和宁波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九)志愿者不得以个人身份接受社会人士给与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活动的赞助;
(十)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助学、法律服务、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社会大型活动综合服务、宁波志愿者协会下达的志愿服务任务等活动。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十三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及各志愿者不得强行指派其他任何志愿者提供服务,不得强迫其他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五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或志愿服务小组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意见。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将通过网站、QQ群、现场宣传、本站志愿者口头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其他成员公开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或志愿服务小组提出申请,按照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或志愿服务小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和潜在的风险。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或志愿服务小组应当及时对是否提供服务给予答复。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或志愿服务小组也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直接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开展高风险或者涉外的志愿服务以及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其他志愿服务,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或志愿服务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志愿服务日、服务周、服务月活动和其他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建立了各项措施和制度,并在实际中逐步健全,以保障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或志愿服务小组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对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卫生保障。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损害的,由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有赔偿能力的志愿服务小组或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其志愿者资格,收回志愿者标志、服装、证件等。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
第二十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吸纳未注册的其他志愿者参加。提倡有稳定工作、具备一定社会阅历、经济实力,有爱心、耐心、热心的优秀人士加入。加入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参考本章程第八、九条的相关规定。基本要求每位志愿者每年开展累计一百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实行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由各志愿服务小组负责人负责各成员的志愿服务时间考勤和绩效评价,并及时向组织监察处汇报登记录入。以完成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作为评价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的基本标准。
凡参加志愿服务满30小时的注册志愿者,发给《宁波志愿者证》。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根据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实绩,奖励优秀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 城事帮办志愿者在帮办志愿服务站无活动时可以参加除本站组织以外的志愿者服务,志愿服务时间折半,同时在评选本站优秀志愿者时,优先考虑本站志愿服务时间较长者。
参加非本站组织的志愿者活动,需要有相关志愿者组织证明,方可计入志愿服务时间,若无相关证明,则视为非志愿者活动,不计算志愿服务时间。
第二十三条 城事帮办组织的任何活动,欢迎其他组织的志愿者加入,并为其做好志愿服务时间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志愿者组织间的服务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经费由社会捐赠和资助、政府支持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站的资产。?
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由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组织监察处负责管理与监督,定期公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和捐赠、资助者的监督。
各志愿服务小组或大型活动组织者可向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组织监察处提出活动经费申请,采用事前预支、事后清算的原则进行活动经费的下拨。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组织监察处根据实际需要,经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骨干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可代表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以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名义向需要捐助的对象进行捐助。
第二十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或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赠者和可依法资助者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捐赠人、资助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式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小组、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本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小组、本站志愿者的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凡利用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其为本站志愿者则取消其志愿者资格,收回志愿者标志、服装、证件,并保留进一步追求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或物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其志愿者资格,收回志愿者标志、服装、证件并保留进一步追求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考虑到实际问题的复杂性,本章程部分条款如与各志愿服务小组的服务制度中冲突的,按志愿服务小组的服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骨干会议负责监督实施,并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适时修改本章程,同时经2/3以上骨干成员同意通过后下达给各志愿服务小组。各志愿服务小组应根据本章程与自身志愿服务活动实际,及时修改本小组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初定由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骨干会议经2/3以上骨干成员同意通过,并作为试行在本组织内实施,其效力至2008年12月31日。
本章程的最终确定由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全体注册志愿者大会经2/3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本帖最后由 金宏亮 于 2008-12-10 14:31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