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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3日 漠视劳动合同,频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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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3 09: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头天还在单位上班,第二天却被告知单位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是,一场劳动“官司”就不可避免了——

漠视劳动合同,频发劳动争议
本报记者 汤碧琴 通讯员 廖微微

  庄 豪 绘


头天还在单位上班,第二天却被告知单位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是,一场劳动“官司”就不可避免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志。然而,双方关于劳动合同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受《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伴随而来的劳动关系调整以及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漠视劳动合同更是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去年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1.17万件,而因解除、违法解除或终止,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就有4263件,占案件总数的36%。
  焦点一:
  单位不与我订合同,就得支付双倍工资
  小王原在市区一家公司工作,进单位时公司与他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去年6月30日,小王的合同到期了,但公司由于管理上的漏洞,未能及时与他续订劳动合同,小王继续上班。去年12月中旬,小王因无故旷工5天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小王遂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机构,要求支付去年7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公司认为,虽然由于管理上的疏漏未能及时续订合同,但并没有给小王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用不着支付双倍工资。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两倍支付月工资”的规定,小王的主张得到了仲裁机构的支持,获得胜诉。市劳动仲裁部门分析认为,尽管《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了两年,但忽视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以市本级为例,去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仲裁的劳动者有33%提出了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且胜诉率很高。
  焦点二:
  单位违法解除我合同,就得支付赔偿金
  老陈原是市区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有一天,老陈接到家人电话,说小孩得了重病被送进医院,老陈急忙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找保安队长请假,但队长不在公司。老陈又拨打电话向队长请假,但队长正在开会未接听电话。于是,他就向同时当班的保安说明了情况后,匆匆离开了公司。没想到,当老陈第二天来上班时,却被告知公司已解除了其劳动合同,理由为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属严重违纪。老陈在收到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随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公司辩称老陈违反了《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单位有权对其作出解除决定。
  然而,仲裁机构却支持了老陈的诉请,认为他在小孩得重病的紧急情况下,尽自己最大努力试图履行《员工手册》规定的请假程序,单位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要求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去年此类案件数量不少,且多数以用人单位败诉告终。
  焦点三:
  单位与我存在劳动关系,出了工伤就得补偿
  农民工老徐在工地干活时出了工伤,被工友送至医院治疗。老徐伤愈后要求工程承包方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承包方却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办理。眼看着医疗费、工伤补偿等没了着落,徐某向仲裁机构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并提交了受伤之日医院的急诊记录、工地的出入证,两位工友还为其出庭作证。仲裁机构支持了老徐的申请主张,确认老徐与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
  据劳动仲裁部门分析,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通常发生在劳动者认定工伤之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工伤赔偿责任,往往采取否认劳动关系的手法,故劳动者首先得通过法律途径确立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入下一步工伤认定程序。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应注意保存能够证明自己身份、工作状态等情况的证据,使自己在确定劳动关系时能够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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