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关闭注册
【宁波公益网】官方网站已正式安全运行 天!        本站由宁波公益网运营团队、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宁波帮办志愿服务站联合主办

宁波公益活动发布(新) 公益百科| 公益影像| 公益研究 宁波公益指南 | 公益学院

如果您有好的建议,欢迎联系我们! 联系站长?点我吧! 微博微信自动排版工具

查看: 9402|回复: 0

冒充志愿者拿人财物该如何定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9-14 01: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5月1日晚,大学生杨某和苏某私自制作了胸牌和袖标等“某某博览会”志愿者标志物,冒充“某某博览会”志愿者身份到当地火车站内接下火车的旅客。杨、苏二人接过女旅客张某的拉杆箱和手中的大布袋,在过检票口时,甩掉了张某,回到所在学校将这些财物藏匿在自己的宿舍,价值约3200元。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二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中对杨、苏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苏二人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杨、苏二人行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杨、苏二人冒充“某某博览会”志愿者的身份骗取了被害人张某的信任,此时还并没有取得这些财物,只是为他们下一步取得这些财物创造了一个方便条件而已。
  其次,在什么阶段,杨、苏二人是通过什么方式实际非法占有了该财物呢?在经过车站检票口的极短时间内,杨、苏二人利用人多混乱、张某不备的情况下脱离张某的视线后非法占有了该财物。
  综上分析可得出结论:帮助被害人张某拿财物,财物事实上仍然在被害人的控制和支配下;杨、苏二人最后非法占有了该财物,是利用财物所有人即被害人不备而秘密占有的,前面所实施的冒充“某某博览会”志愿者的身份在本案中只是一个方便条件,取得财物的性质实际上是秘密窃取的手段。
  最后,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苏二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在帮助被害人拿财物过程中,乘其不备秘密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关闭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联系我们  |   手机版  |   无图版  |  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宁波公益网 系统支持:DZX3.4   志愿者咨询/联系:QQ:641061882   捐赠QQ:641061882    志愿者QQ群:暂停加入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宁波公益网立场 本站禁止色情,政治,反动等国家法律不允许的内容,注意自我保护,谨防上当受骗!本站运行在腾讯云

信息产业部备案: 浙ICP备12029035号-3/浙ICP备12029035号-4 Powered by 宁波公益网 Copyright© 201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