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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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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9: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依据甬政发[2007]7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保对象: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非从业人员(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6周岁以下婴幼儿;6周岁以上未入学未成年人。
缴费标准:老年居民个人缴费400元/年;非从业人员缴费550元/年;6周岁以下婴幼儿缴费250元/年;学生及6周岁以上未入学未成年人缴费100元/年。
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医陪待遇、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医疗待遇
2、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政策依据甬政发[2009-15号]《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综合减负的对象和范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保险人员在医保年度(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内,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纳入综合减负的医疗费计算范围(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抵扣的个人自负、承担部分也一并计入)。其中,3000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减负80%,2万元(含)以上部分减负90%。
综合减负金额的划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1日将综合减负金额划入综合减负人员的历年个人账户。划入历年个人账户的综合减负补助金额,可以在就医时按规定抵扣个人现金支付部分,也可以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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