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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新闻] 救灾机制见证社会成长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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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20: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汶川大地震大救援是我国建立比较系统的应急管理体系之后面临的第一次重大考验,这次考验更好的健全了我国的应急管理机制,促进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光阴荏苒,汶川大地震已经过去3年,伤痛仍然烙在亿万华夏儿女心头。从灾后几小时迅即展开的生命大救援到数百万名灾民的过渡安置,从史无前例的全社会捐款捐物760亿元到300万名志愿者赶赴灾区,汶川大地震大救援是我国建立比较系统的应急管理体系之后面临的第一次重大考验。

  5月5日,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吕红频处长在灾后救援及恢复重建红十字国际研讨会上表示,2003年抗击"非典"后,我国部署了应急体系建设,编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由此,我国应急管理具有了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与以前零星的、分散的应急管理方式区别很大,成为社会管理实践上的一大突破。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汶川地震发生后,这一总体预案被及时启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截至2010年,全国共制定了国家总体应急预案114项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总数达到240多万件,国家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逐步形成统一领导、分类协调、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目前已有涉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70多件,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吕红频坦承,我国应急体系建设与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共安全形势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应急管理机构及指挥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及能力有待加强,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保障能力急需提高,基层应急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城乡防灾减灾基础建设相对滞后,社会参与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所有红十字人来不及思考就投入了战斗"是2008年5月12日留给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海京最深刻的记忆,想起当时的情景,王海京有诸多遗憾,红十字会从未遇到这样大的灾难,总会对全国各省区市红十字会的指挥不到位,与各级政府特别是受灾省的省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够畅通,各地派往灾区的救援队、运往灾区的救援物资缺乏统一调度。

  地震当天,红十字会的救灾物资已经运往灾区,但储备量非常有限,当时覆盖西南地区的成都备灾救灾中心,只储备了557顶帐篷,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的备灾仓库里的帐篷不足两万顶,与需求相差甚远。参与救援的同志被派往前线时都是打起背包就出发,到灾区以后,吃住行都很困难,还需要当地来帮助解决。

  除了政府主导性的救灾之外,全体人民实现了前所未有的总动员,各种社会组织充分显示了在大灾面前的行动力量,企业与政府、企业与非政府组织的种种合作形式,使汶川大地震救灾成为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力量通力合作的壮丽画卷,众多学者把2008年称作中国公民社会元年,经过汶川大地震,中国慈善事业也获得了快速成长。

  但是,由于救灾体制的先天不足,以及民间组织在救灾的专业性、职业化上还在发育成长,760亿捐款中,80%或者直接捐给了政府部门,或者通过地方慈善机构交由政府统筹使用。1998年的抗洪救灾之后,政府加强了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指定由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团组织统一接收民间善款。此后,随着其他基金会逐渐兴起,募捐资格由政府指定的方式一直沿袭下来。在汶川大地震中,除政府部门外,16家全国性基金会具有了救灾募捐的职能。

  2010年7月,民政部等部门下发了一份名为《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要求15家公募基金会将其接收的民间善款一律拨付至青海省,"汇缴至省民政厅、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任一账户,由青海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

  2010年7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一次慈善立法研讨会上透露,初步成型的《慈善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慈善组织和捐赠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要明确界定慈善组织对其管理的慈善财产依法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在明确慈善组织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慈善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明确的法定规制和合同约定。这样,既能够保障慈善财产的产权明晰,又能够保障其使用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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