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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帮办志愿论坛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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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02: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市帮办志愿论坛管理办法



       为充分保障城市帮办志愿论坛的健康和谐氛围,发挥论坛的公益慈善交流作用,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凡在论坛注册的皆为论坛注册会员。


   
二、用户名(ID)管理
      1、注册恶意用户名者,例如侮辱或明显损害他**益的用户名;

      2、冒用国家、省、市领导姓名或使用姓名谐音作为论坛用户名的;
      3、宣布离开并公布密码者;
      4、恶意灌水不听劝阻者;
      5、违反以上原则给予删除ID的处分,冒用领导姓名发帖造成恶劣影响者,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以上原则适用于包括版主在内所有网友。

三、 管理员为论坛后台操作人员,统管论坛版面修改,以及论坛后台升级,不直接参与论坛的日常管理事务,参与论坛重大事情决策。 
四、版主构成、任期  
(1) 必须是本站的合法使用者,热忠公益事业,对城市帮办志愿的公益活动有一定的了解,城事帮办志愿者优先,版主需要经常在网络上进行交流。


(2) 认真正确填写版主申请表(表格地址:
http://www.nbcsbb.org/viewthread.php?tid=139&extra=page%3D1&frombbs=1,申请后一星期内,管理员将对申请人自身整体素质进行考核,决定是否将其加入版主队伍。


(3) 申请者且必须有充足的上网时间和极大的热情来管理版面和为广大网友们服务。


(4) 申请版主者必须在所申请的版面至少有5篇自己发表的、内容积极的、不属于灌水性质的文章。


(5) 申请版主者必须承诺至少工作两个月,并且在所申请的版面应有良好的表现和一定的知名度,对所申请版面的知识有相当的了解和认识。


(6)提交申请之后,如基本情况符合要求,申请人将有15天的试用期,总版主会在这15天内对申请人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如无特殊情况,论坛总版主会在你申请提交15天内进行申请回应。回应内容包括根据你的表现考察结果进行推荐、同意申请、否决申请或其它答复。


(7) 由于违规或失职原因被免职的版主3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本站任何版面版主。一年内已经有过两次辞职被批准的版主一年内不能再申请版主,曾经两次被撤职的版主不能再申请任何版面的版主。这里次数计算以同一用户为准,而非同一ID。


(8) 如有明显证据证明在30天内申请者使用其他ID多次违反本站站规或大量灌水或有严重违反网络道德和礼节行为的,不得申请任何版面版主。


(9)论坛可以根据情况特邀网友担任版主职位。
六、版主权限
   (一)处罚ID
   1、凡是发现有抄袭行为的网民,如果第一次认错态度好,给予警告;发现有两次以上抄袭行为的网友,将给予注销ID处罚。



   2、凡是在论坛内出现谩骂、无理纠缠、刷屏等不利于论坛页面整洁和论坛发展的言辞,给予警告;相关人身攻击的帖子/回贴,将做封贴或删除处理;如果仍存在以上这种行为,将给予注销ID处罚。


   3、恶意翻帖(将同一ID的帖子在30分钟内翻出5篇以上,且回复无实际性内容的行为),版主可采取警告、删除文章等措施。情节严重者,版主有权屏蔽用户在该栏目的发言权或作注销处理。 
七、
出现以下言论的帖子,予以删除:  

   1、含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色情、迷信以及对网友进行人身攻击和恶意灌水、危害论坛整洁的信息及言论;


   2、明显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鼓动、散布明显损害本地经济发展、明显损害人群众利益的帖子,版主一律予以删除;  
 
   3、一切恶意行为、不文明语言、 违法行为等。严禁各种恶意扰乱行为,如刷屏灌水、恶意评价等;


   4、对于部分与帖子内容严重离题的回帖
;


   5、任何内容空白或内容仅是表情符号,题目或内容仅有“哈哈”、“再见”、“无聊”、“郁闷”等寥寥几字的主题贴;



   6、任何转载的优秀帖子,需标明转载处,否则由原作者因版权问题而提议论坛管理层的,该帖所属版块的版主将对帖子进行修改、删除处理,本着论坛友好健康发展的条件,版主可参与协调引导,由版权问题引发的纠纷问题,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7、违**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 理办法》。


   8、任何内容重复(含换标题不换内容或换ID不换内容)的帖子,版主以首发帖子时间为准,保留第一篇帖子,对其它重复帖子予以删除。



   9、对于帖子标题过长,或者有其它不利于页面整洁符号的标题,在不影响标题原意的前提下,版主权更改标题。


   10、同一类型的贴图,尽量使用跟帖集中在一个帖子里,如果同一个版面有超过3个同类型的贴图,为了页面的洁净,版主有义务隐藏该 贴     

注:本办法拟从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最终解释权归城市帮办志愿者服务站网络处
本办法如若修改需帮办管理层会议通过方可修改




                                                   城市帮办网络处


200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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