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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新闻] 浙江:新《规定》鼓励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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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7: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钱江晚报  为了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省政府办公厅8月25日印发《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分别就抢救及其费用、伤亡后的补助以及抚恤和保障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保障力度空前。
  
  抢救:不得推诿
  
  《规定》明确指出,发现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积极组织抢救,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费用:可先行支付
  
  《规定》还指出,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经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或者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的,通过社会保险乃至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先行支付等途径解决。先行支付的单位享有对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追偿权。
  
  补助:提高标准
  
  《规定》强调,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
  
  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牺牲:增加抚恤
  
  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除法定抚恤外,按照以下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评定为烈士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按30万元标准发放;未能评定为烈士的,按20万元标准发放。
  
  保障:全面改善
  
  《规定》指出,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对其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优待。
  
  获得省、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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