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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规扩展]  广东:基金会搞募捐不许吃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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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5: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民政厅近日制定出台《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下称《指引》),对基金会的募捐、资助、投资,以及涉外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其中在募捐透明度方面,要求基金会在收到日常性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指引》中要求,公募基金会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1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或投资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案。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活动时,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基金会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现场披露、定期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指引》中还规定,基金会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基金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款物全部属于基金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回扣”或用于其他开支和用途。
  
  《指引》中对资助行为也进行了指引。资助款物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一般应在资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其间隔时间不超过6个月。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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