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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规扩展] 地方性慈善条例纷纷出台重推“透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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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3: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郭美美”到“卢美美”,今年“慈善”遭遇信任危机。
  在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为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法或社会募捐法。
  三个月后,“郭美美”事件爆发。为把“危机”变成“转机”,虽然全国性慈善立法仍是进行时,但越来越多的地方性慈善法规纷纷出台。仅下半年,先后有宁夏、广州、河南、宁波等地的慈善条例出台。在这些条例中,都对透明公开做出严格要求。
  而来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消息称,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民政部报送的慈善事业法草案进行审查修改,重点围绕培育慈善组织、规范社会募捐、完善监督制度、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研究。
  宁夏
  慈善组织每半年上报开支
  11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式启动《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下简称宁夏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原则和方法;严格慈善组织募捐、实施救助、信息公示、检查审计等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
  宁夏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必须每半年向批准成立的民政部门报告日常开支预算和决算,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在其网站和民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慈善资产状况,慈善募捐和受赠财产以及增值部分的数量明细,慈善募捐、受赠财产使用明细,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列支明细等。
  条例还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捐赠款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
  捐款用途30日内公开
  就在宁夏条例实行的一个月前,宁波市在10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下简称宁波条例),这部自称是全国副省级城市首个关于慈善事业的地方性法规,也对募捐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作了规定。
  宁波条例规定,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结束后20天内将募捐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便于公众对募捐全过程的监督。同时,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出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而慈善组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应当将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审计监督。
  针对诺尔不捐的情况,宁波条例也给出了说法: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可以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并可以申请公证。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财产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
  同时,宁波条例对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的慈善活动,也做出规定:该活动向社会公开募捐所募得的资金,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应当全部用于募捐活动方案确定的用途,并接受审计监督,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
  对此,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这样评价《条例》:“今后借公益活动牟利或炒作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而颇受社会质疑的慈善公信力也有望得到提升。”
  河南
  立下晒账“严规”
  10月25日,由河南省民政厅出台的《河南省慈善捐助信息公开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看似一个普通文件,却在社会上一石激起千层浪。该办法规定,对于不公开捐助信息或捐助信息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团,年检将不予合格评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取缔。
  在这份新出台的《河南省慈善捐助信息公开办法》中,立下了“严规”:在河南省内注册成立并开展慈善捐助工作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履行慈善捐助信息公开义务,每年至少要“晒”一次捐助信息,否则将被取缔。这就意味着,今后在河南不晒账的公益组织有人管了。同时,从当月起,不论是募捐者或是普通市民、组织,都可以随时向有关慈善组织、基金会等查询,而对方也要接受查询并及时回复相关信息。
  此外,还有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等各类监督,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捐助信息,并提高慈善工作的透明度。“这些公益机构和组织,每年至少公示一次慈善捐助信息。如果没有类似记载,年检时不能通过。”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捐赠者想了解个人捐赠钱物的使用情况,公益组织也得及时提供信息,否则,可到当地民政部门投诉。
  广州
  为募捐组织建守法档案
  几乎和河南《办法》出台的同时,10月26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募捐条例》(下简称广州条例)。除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外,广州市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将可以开展募捐活动。条例还删除了此前关于禁止自然人开展募捐活动的条款。
  该条例规定: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未按照规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募捐活动;未按照规定对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都可能面临被暂停募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撤换的处罚。
  同时,该条例针对当前募捐组织少、民间慈善力量发挥不足、民间慈善募捐无法可依的状况,将募捐组织的范围适当扩大。但将可以申请募捐的组织限定在为慈善目的设立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如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目的而设立的该类组织。
  值得关注的是,为增强募捐财产使用的透明度,条例新增条款规定,募捐组织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对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还应当进行年度审计。同时,广州市民政部门还将建立募捐组织的守法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还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并在收到举报、投诉七日至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该条例对募捐组织的工作成本进行了严格规定,在财政拨款经费中已经列支募捐工作成本的,不得在募捐财产中重复列支。其中,义演、义赛、义卖募捐活动的工作成本列支最高不得超过本次募捐活动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工作成本超标的,募捐组织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编制预算的详细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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