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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规扩展] 广州拟规定拾金不昧者可获财物价值10%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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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5: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市公安局昨日起公示《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拾获机密文件应送公安机关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主要从拾获遗失物品后如何处理、如何查询和认领遗失财物、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财物有显着成绩者予以奖励等方面拟出具体规定。
  在街上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应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开招领,期限十五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属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再招领,期限三十天;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则由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继续公开招领。
  凡拾获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物品(包括枪支、弹药)、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应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接到各单位送来的拾遗财物后,应继续公开招领九十天,逾期无人认领的,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拍卖市场交易管理的规定,进行拍卖并将款项上缴地方财政。
  领失物者可自愿奖励拾金不昧者
  《规定》指出,认领失物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领回的失物属贵重物品,还须凭街、镇政府或工作单位的证明(境外人员凭护照或回乡证)方可认领。
  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
  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10%的金额给予奖励;对从事处理拾遗物品工作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市民可于2月19日前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意见。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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