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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社区] 应对“天价之吻”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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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21: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人命“同城同价”时代

  我们面对汽车同城不同价问题

  老虫子:各位有没有关注到最近发生的“天价之吻”事件?就是那场发生在温州的雅阁刮擦1200万元劳斯莱斯的事。看到报道说赔偿事宜尘埃落定,肇事车赔偿35万元维修费。宁波的豪车也有不少啊,我的感觉是以后开车上路“步步惊心”,得让着豪车,一不小心就会有倾家荡产的危险。我奇怪了,现在是人命“同城同价”的时代,如果人被撞了,无论是鸿儒还是白丁,一个价格,怎么车子就不同呢(当然还有狗狗同城不同价的问题)?是不是豪车的主人为这个时代、为这个社会作出了特别大的贡献?

  黄先生:以后我们得特别关照那些豪车,给他们让道,保证他们安全通行,免得惹祸上身。

  李先生:这个社会是不是需要给豪车设专用通道?

  一位市民:我们正确理解一下,为了避免高额赔偿,大家都小心行车,这样是不是可以更加规范交通秩序?

  李先生:交通管理是有盲点的,如果是在背巷里、没有摄像的地方遭遇豪车呢?交警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是经常有的,那怎么办?是不是我们以后都挑有交通管理、有摄像的大道走?

  一位市民:我看到杭州的一篇报道,说保险公司都不愿意给豪车保险,宁波是不是也这样?

  记者: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看到杭州的报道中有这么一段文字:“对一些超豪华车,保险公司显然HOLD不住。豪华车一旦出险,配件和维修的费用很高,因此保险公司对价格过高的豪华车投保都非常慎重。”

  宁波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回答如下:

  宁波出现越来越多的高档车,如今奔驰、宝马、奥迪已经很普遍,世界顶级品牌的高档车也不少见,保险需求也随之而来。但是,保险公司对此类高档车稀有车是“又爱又恨”,高档车因为车价高,承保车损险的保费相对也比其他普通车型要高,如果不出险,则给保险企业整体车险业务量贡献一笔可观的保费。但是,此类车一旦出险,那么一次小小的车损事故,也会造成巨大的赔付。

  “财险宁波分公司”通过采用高价车分保的方法,来提高对高价车的承保能力。2011年度承保100万以上的高档轿车近2500辆,200万以上的高档轿车近300辆。2011年100万以上车辆有效理赔已决案件达758件。

  “财险宁波分公司”还特别提醒:高价车伤不起,其他车也伤不起,人命更是伤不起。随着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逐年提高(几乎每年以12%-13%的速度递增),死亡赔付已经达到了近60万,最普遍发生的9-10级伤残赔付标准也已经达到了6-10万,加上其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一个15万左右的人伤赔付案并不少见。

  保险专家建议各位车主,适当提高商业三责险保额来分散风险。

  车主未提车辆贬值赔偿

  我们还应关注这个问题

  黄先生:我们还应该关注一个车辆贬值的问题,这次“天价之吻”事件中,劳斯莱斯车主没有提出这个要求。我以前有看到报道,豪车被撞后,肇事者除了需要支付高额修车费外,车主还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

  老虫子:车辆被撞后贬值赔偿,不是豪车专有的问题,普通车辆也可以主张,这样的案例有不少。当然豪车的贬值赔偿数额比较大,所以比较引人关注。

  记者:关于车辆贬值赔偿的案件,法院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下载了几个案例,大家看一下,可以引以为戒。

  (一)

  2003年发生在北京的一起车辆贬值赔偿案,是目前能查到的较早的一个案例: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桥车。

  虽然被撞捷达桥车经修理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先生认为,经修理后的车辆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为17000元,再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王某及其所在公司应赔偿对方车辆贬值费。

  (二)

  全责赔偿案例:

  2009年4月,张先生一辆价格200万元的“玛莎拉蒂”新车,在沪杭高速下行处,与一辆大型客车和中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车尾严重受损。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大客车司机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中型客车司机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先生无事故责任。

  车辆经维修产生修理费63万元,车辆贬值损失20万元。因赔偿金额数目太大,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张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车辆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16至26万元,原告要求赔偿20万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三)

  “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赔偿案例:

  2008年6月24日下午,徐小姐花近百万元刚购买8天的一辆宝马2996CC小轿车,由郑先生驾驶至上海芦潮港镇某十字路口由北向南行驶,适逢陈先生驾驶一辆中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宝马车严重损坏。事发后,交警部门以事故双方对路口信号灯陈述不一,且现场无其他证人作证,无法查证事故事实为由,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同年12月,修复后的宝马车经上海二手车咨询公司评估,价值为51.6万元。不久,徐小姐以51万元将宝马车转让给他人。2009年1月,徐小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先生应赔偿徐小姐车辆修理费等损失51.6万余元的70%即36.2万余元,并赔偿宝马车辆贬值损失费25万元。   (陈雅珍 吴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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