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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家园] 离婚时一方恶意串通转移房产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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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2: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李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婚后与张先生的父亲共同居住在张父所有的农村老房。

  后该房拆迁,张父可安置三套房屋,张父决定将其中一套安置在张先生名下,由张先生直接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调产协议,张先生因此取得了该安置房的产权。

  2010年春,张先生、李女士夫妇对安置房进行装修后入住,张先生父亲也搬至该房与他们共同生活。2011年4月,因张先生外遇,两人感情发生危机,双方协商离婚事宜,但尚未办理离婚手续。9月,张先生与父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安置房出售给父亲,并很快办好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今年,李女士决定起诉离婚,委托律师查询房产时发现房产已被出售,李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杨明建律师:

  这个案子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安置房是否可以视为张先生父亲只赠与张先生的财产;二是若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安置房不能视为父亲只赠与他的财产,则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张先生与父亲在他与妻子协商离婚时瞒着妻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张先生父亲把安置房安置在张先生名下,系房屋赠与。由于赠与发生在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李女士对婚后所得财产又无特别约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该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该安置房虽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不能视为张先生父亲仅仅赠与张先生,如果是,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当受赠人婚姻发生变化,很容易就赠与财产的性质发生纠纷,仅凭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能当然推定就是只赠与该方,如果没有其他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赠与当时的情况,法庭上赠与方陈述的当时约定只赠与一方的证言往往不会被采信。

  另外,张先生父亲与张先生、李女士夫妇是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作为长辈,按常理会过问和知晓儿子、儿媳的感情现状。因此,张先生父亲对两人感情发生危机、并正在协商离婚等情况,应当是明知的。

  在家庭没有大额负债需要清偿、大额财产需要购置的情况下,不管张先生父亲是否支付对价,张先生父亲与张先生瞒着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产转移手续的行为明显是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先生父亲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金晓东 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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