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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社区]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让孩子们的“冬天”不再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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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0: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贵州5个孩子的不幸离去引发了人们对关爱未成年人的思考。上周,帮办热线接到甬上一位社区书记的来电,她说,在我们的身边有一群特殊的孩子,他们因各种原因一时失足,加入到“社区矫正”的行列,社会的包容、帮助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以后的人生路。可是目前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难题。

  何谓“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他们失过足、犯过罪,刑满后也难免受歧视、受冷漠。这时候,如果他们得到帮助和温暖,能获得新生;相反,如果受到歧视或抛弃,有可能重新犯罪,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社区矫正的出现,帮助迷失的心灵重新找到了方向,在家门口铺了一条“新生路”。

  那么,未成年人的矫正之路有哪些难题?原因何在?如何突破?带着疑问,记者上周走访了市司法局、鄞州区司法局、海曙区社会工作协会,以及甬上不少社区,且听他们如何说。

  董小芳 蒋伟学 王琼硕 毛一波 文/摄


  困境

  迷失的心灵如何起航

  小陈今年16岁,一年前因为一起团伙抢劫案而被判缓刑,加入到社区矫正的队伍。可是对他的“回归”,让不少人犯了难。

  “小陈的父母很早就离婚了,他一直跟着母亲过。母亲后来又找了个老公,用小陈的话说,从此就住进了‘别人的家’。”海曙区社会工作协会专业社会工作师姚孝娟告诉记者,母亲因为工作繁忙和火爆脾气,很少照顾到小陈的内心感受;继父的话,小陈根本不愿意听。读中学后,小陈就开始迷恋网络,并结交了几个社会上的朋友,抱着好玩刺激的心态参与抢劫而被判缓刑。

  加入“社区矫正”后,姚孝娟就开始接触小陈,孩子的叛逆和孤独深深震撼着她的心。“这时候亲情无疑是最好的良药。可是我们多次打电话给小陈的妈妈,她都拒绝我们的拜访,致使矫正严重受阻。”

  遇到类似难题的,还有打进帮办热线的那位社区书记。

  “虽说按照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在社区矫正中只是辅助作用,但是因为熟悉其家庭情况、距离近等原因,我们的辅助也很关键。不少矫正对象遇到困难,第一个寻求帮助的地方就是居委会。”这位社区书记说,小章就是其中一位。

  小章是因为偷窃被纳入社会矫正的,这样的“污点”在孩子心中留下了很深的阴影,他把自己关在家里,不想出门,不想见人。司法部门专职的社区矫正人员给孩子做过几次心理疏导,但毕竟不能随时跟踪,每次小章表现反复的时候,他的家人总是第一时间打电话给社区。

  “可是我们社区没有这样的专业心理辅导人员,与孩子的沟通效果并不是很理想。于是我们就联系志愿者来帮忙,可是人家也有工作,无法做到随时倾听、疏导。”社区书记说,专业人员的缺乏使得社区在帮扶矫正对象时有心无力。

  除此以外,还让社区书记尴尬的,是在小章提出想找份工作时,对方招工条件中“无犯罪记录”的要求让人犯了难。“虽说最后我们还是帮小章找到了工作,但是心里还是有些感慨。他们犯错时只是个孩子,只是因为一时的糊涂,希望社会能给予更多的包容。”

  原因

  四大因素不可忽略

  对未成年人来说,社区矫正不仅仅是监管,教育和帮扶更为重要。面临这些困境,原因何在?

  首先,家庭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决定了家庭在其矫正中的重要作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处长赵小明说,从诱因上看,未成年人犯罪多是因为父母疏于监管,而他们又正处在生理上和社会化过程中的特殊时期,好奇心强烈,自我控制能力较低,社会经验较少,判断能力较弱,崇尚江湖义气,易于感情用事,最终导致犯罪。因此,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离不开家长的配合。

  可现实中,有些家长不能从自身寻找原因,不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甚至有个别家长觉得“丢人”,怕遭到别人异样的眼光,从而影响孩子重拾自信。

  其次,组织机构的不完善导致专业人员缺乏。“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持续、深度、专业的介入和帮扶,但现实情况是专业人员严重缺乏,这是目前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赵小明说,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立了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主体地位,但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还没有完善起来。

  鄞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余建明对此也深有感触:“很多工作无法很好地开展,归根都是因为组织机构的不健全。以鄞州区为例,目前全区共有近600名社区矫正人员,而鄞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实际仅有3名工作人员,要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管理工作,全区23个基层司法所专职社区矫正人员缺乏,还要承担司法行政其它工作,很多好的办法都难以推行。”

  第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办法缺失。目前的社区矫正中,并未将未成年人单独列出,他们的矫正和成年人矫正办法类似,主要有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以及就业指导、生活指导等。虽说两者之间确有共性,但不加区分混同“操作”,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正。这样的监管、教育也缺乏足够的约束力,无所事事的时候如果多了,他们就很容易再次和社会上不良青少年混在一起。

  第四,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还有待提高。“在不少人看来,对犯罪的人进行社区矫正,会‘让人觉得不安全’,担心一旦管控失调,容易造成重新犯罪。有些人甚至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社区矫正对象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姚孝娟说,这一方面需要提高大家的认同度,同时矫正对象也要做好自己的心理调适。

  呼吁

  加强组织建构是关键

  面临困境,如何突破?业内人士一致呼吁:首要的是加强组织建构。

  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前,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教育,执法环节由公安部门负责。《刑诉法》及《刑法八》修正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加大,执法主体转移,如明确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特别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接收、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审批,承担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等重点执法事项;司法所要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的及时考核、指导社区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做好期满解除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衔接等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等。可是,现行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很难适应新的目标和要求。因此,加强组织建构势在必行。

  第二个呼吁是对未成年人的帮扶工作应该前移。

  一位社区书记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情:社区内有一个14岁的孩子,早年父母在一次意外中双双逝去,他便跟着年迈的奶奶生活。孩子从小脾气就倔,不听奶奶的话,奶奶打骂多了,孩子就愈加叛逆。从读初中开始,孩子染上了小偷小摸的恶习,已经几次被学校警告。奶奶无奈,向社区求助,社区多次上门劝说,孩子也听不进去。

  这位社区书记感慨:如果对未成年人的社区帮扶能够前移,提前到他们行为出现偏差,但是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那样帮助会更大,也更有意义,他们的人生就不会留下犯罪的痕迹。

  第三,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探索专门的矫正方式。如可以按照人身危险性大小,将其分类,实施不同强度的管理方式,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有的放矢等。如可以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配备专业技能强的专职社区矫正协管员等方式,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合作,对他们进行系统、专业、持续的矫正、疏导。

  当然,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离不开全社会的支持配合。社区内的居民要以宽容的心态来接纳他们,学校、相关单位也应该为其提供便利并保护其隐私。让我们共同为失足孩子的回归路,添一份力。


  相关延伸

  推动社区矫正

  或许可以这样做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境具体要如何突破,大家都在探索。上周,记者在鄞州区司法局采访时,社区矫正科科长余建明提出了几点自己的想法:

  一、根据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的特点,建立一支稳定的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目前至少按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50:1的比例配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设立审前调查、报到登记、矫正执行、教育管理、内勤档案等工作岗位。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按社区矫正人员20:1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司法警察编制。

  二、为整合现有资源,在县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窗口。做到有专人值班,主要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到、谈话和法律文书的传递工作。并在中心内增设“集中教育室”和“心理咨询(辅导)室”,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和心理疏导,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三、对居住地须作出明确的解释,以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或漏管现象的发生。按照各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习惯做法和部分地区有条件地开展流动人口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一般应为其户籍所在地。如矫正人员长期在外务工或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将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务工地暂时居住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时间必须一年以上,并具本人暂住证。(二)务工地暂住房或经常居住地的住房必须是自购房(包括其直系亲属的自购房)或是享受政府优扶的廉价租赁房。(三)必须有务工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的担保人,以加强监管。(四)在社区矫正期限内不准擅自改变居住地。

  四、提高专项经费标准,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施行,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量不但大增,且执法力度得到提升。现有的每年按社区矫正人员总数人均2000元(2004年标准)的专项经费标准已无法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开展,应至少提高到人均3000元标准,应根据实际监管要求逐年增加。

  五、采用政府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积极为社区矫人员提供心理矫正、技能培训、临时救助和法律服务;配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优势,发挥专业教育矫治作用;组建“三老”(老党员、老干部、退休老教师)志愿者和大学生“村官”助理志愿者队伍,建立专群结合的工作机制。

  六、建立全国联网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及早实行资源共享。目前,以地市或县区为界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对各自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衔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和规范,加上当前人口流动频繁,建立全国联网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各地社区矫正机构信息资源的共享势在必行。     
  (董小芳 王琼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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