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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某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开展慈善活动的名义,于2016年9月中旬在市区某大型广场举行了现场助学结对活动。现场提供了180多名西部贵州等地的贫困学生,供市民结对认助,共有近百名当场结对成功。 市民政执法支队执法科工作人员接到线索后,立即依法开展了调查,并对该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了执法约谈。经过调查,该社会组织为一家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负责人为一名爱心人士,经常通过微信等方式组织助学等慈善活动。 由于该组织未依法申请和被认定为慈善组织而开展慈善活动,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资格,募捐方案未向民政部门备案,被责令其立即停止有关活动。 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向该组织负责人宣传和解读了《慈善法》,并建议其先行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由于当时市民还没有进行金钱捐助等,所以没有涉及经济问题,没有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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